甘肃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5月26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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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5月26日(征求意见稿).docx
甘肃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部委第17号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25)24号)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收费公路领域按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包括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运营和移交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服务。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改建一运营一移交(ROT)等具体实施方式,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收费公路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第四条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中,合理测算项目总投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严谨、审慎开展车流量预测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保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第五条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全省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的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制定完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制度体系、操作流程及管理机制。监督指导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安排重点工作任务、开展项目建设调度、组织行业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等。第七条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本级政府授权可作为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构。跨市(州)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牵头市(州)人民政府和配合市(州)人民政府,由牵头市(州)人民政府会同配合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确定实施机构,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约定项目共建及跨区域协调等有关事宜。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接收,按规定及时组织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等特许经营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工作。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对项目公司资本金、融资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和依法使用政府各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和监督。对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公司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合作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依法介入或接管项目等。第八条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成立的交通投融资公司等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按照政府授权,可作为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承接政府出资资金,依法与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共同组建成立项目公司,代表政府出资持股,履行股权出资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派驻人员在项目公司任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向项目公司派驻的人员,可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应在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和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履行项目投资义务,承担项目资本金出资责任。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制定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督促指导项目公司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经验等资源支持。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应义务时,由项目特许经营者代项目公司履行。按照投资计划及时注入项目资本金,协助项目公司筹措其余建设资金。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有义务进行注资和支持。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项目公司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职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移交,以及债务偿还、资产管理等工作。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进度、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水平等级。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环保水保监督、施工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组织项目交工验收,配合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监管及行业管理。第三章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和审核第十一条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收费公路项目,项目实施机构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应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编制,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大纲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第三方咨询机构应保证其咨询成果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并对咨询服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收费公路项目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确定年限。如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实际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收费期限。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方案编制期间,可组织开展项目推介,面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就项目关键条件开展市场测试,了解社会资本的投资意向和条件、投融资能力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意愿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设计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框架。第十六条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给予建设期投资支持的,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一种或两种方式,其中采用资本金注入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第十七条对于符合申请政策支持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审查给予项目的财政资金支持上限,可作为吸引社会资本的条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支持政策作为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基本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对外公开发布。第十八条对于盈利能力不足的收费公路项目,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推动原有资产改造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发展路衍经济、推动“交通+产业”融合、给予建设期投资支持等方式,提升项目总体盈利能力及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可行性。第十九条两个及以上收费公路项目可根据建设规模、经济效益、建设地域、建设时序、前期工作等因素,按照效益均衡原则采取打捆方式开展特许经营者招标,打捆实施特许经营时,应编制一个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时,如各子项目审批权限不属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分别由对应层级的发展改革部门对特许经营方案出具意见,最终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为准。第二十条特许经营方案在取得项目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意见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行业审查意见、有关资金安排意见、资源补偿决策等要件对特许经营方案进行修订,完成修订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建设内容、规模、静态总投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支持上限等核心参数边界条件应与行业审查意见、资金安排意见等要件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收费公路项目,应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于由社会资本单独投资或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收费公路项目,应比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方案编制期间,可同步或提前在科学论证、遵循程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项目选址用地、环评、文物、林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第二十三条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涉及存量资产的,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包含存量资产情况、评估价值、改扩建和存量资产的关系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第四章特许经营者选择及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第二十六条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争,不得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特许经营者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条件。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行履约担保机制。特许经营者应按照特许经营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投资履约担保。项目公司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分阶段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履约担保,实施机构同步分阶段退还。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应在签订投资协议前提交投资履约担保,实施机构于项目交工验收后30日内退还。项目公司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提交建设期担保,实施机构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退还,项目公司同时提交运营期担保。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进入移交过渡期时提交移交担保,实施机构在移交保证期满且验收无误后及时退还运营期及移交担保。各阶段履约担保的提交方式、额度及退还条件,应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协议中明确。担保金额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