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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征.docx

    • 资源ID:1869572       资源大小:14.33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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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河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由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液化气企业"),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廖求,按约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进行气瓶接装,并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随瓶安检)。配送人员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To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由液化气企业实行统一的配送服务,严禁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液化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严禁跨主城区、县(市、区)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四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受理用户申请时,应当核实用户身份或者单位名称、手机号码、住址或者经营场所,据实登记。对未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的非居民用户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手机号码的居民用户,液化气企业一律不得向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五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必须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承诺安全用气,燃气用户不得同时与2家及以上液化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液化气企业应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具有可识别电子识读标志(二维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用气单位和个人使用合格燃气具、保证用气环境安全的宣传。液化气企业与用户解除供气合同时,要及时回收自有气瓶,用户要主动配合气瓶回收工作。第六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按照要求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气瓶、配送人员、车辆、用户以及用户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等相关数据。第七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建立配送服务队伍,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配送人员管理。第三章配送车辆第八条液化气企业所属供应或配送站用于为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货运车辆(微型、轻型新能源货运车辆)。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电动)正三轮车等配送工具,不得使用非货运车辆、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23)要求设置醒目的标志字样,在车身两侧印制二类危险货物的菱形标志、”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名称、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送车辆车身标色应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通过加装捆扎固定设备、防碰撞、灭火等安全设施,达到安全运输条件后开展配送工作。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配送车辆应当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统一编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使用功能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更新信息。第十条配送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和违法载人;(二)配送的气瓶应当符合气瓶直立道路运输技术要求(GB/T30685-2024)的规定,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三)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四)配送车辆应配备不少于2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并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五)配送车辆在加油或充电时,车上不得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六)配送车辆使用年限按相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配送服务后迅速驶离。第十二条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要求,保持实时通讯在线,并确保运行车辆与车辆驾驶员匹配,其他人员不得驾驶。第十三条液化气企业应当落实配送车辆的日常检查、定期维修和保养制度,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禁止带故障运行。第十四条液化气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第四章配送人员第十五条液化气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从事配送服务,配送人员应当持运输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证。液化气企业应当与配送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第十六条配送人员应当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着有企业标识的工装,佩戴工作牌(证),携带配送通知单。配送人员工作牌(证)应当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照片等。第十七条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中,应当做到随瓶安检,对用户燃气设施设备、燃气具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接装完成后检查是否漏气,由用户签字确认,并记录存档;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暂停供气,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气。第十八条配送人员在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未被送出的实瓶和从用户处回收的空瓶应当及时送回储配站或供应站,不得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二)配送人员不得进行气瓶之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倾倒残液,应当规范并安全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三)配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气瓶,不得擅自回收其他企业产权的气瓶,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未定期检验等不合格气瓶;(四)配送人员在装车前应进行气瓶检查,发现气瓶漏气,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送回储配站处理;(五)配送人员不得配送非本液化气企业气瓶;(六)配送人员应当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第十九条建立配送人员黑名单制度,配送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黑名单":(1)未按燃气经营许可范围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2)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以及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的;(3)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开展终端配送业务的;(4)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或者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5)以个人名义或采用挂靠企业的形式从事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的;(6)使用个人账户向用户收费的;(7)未按规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宣传且拒不整改的,或者发现用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8)未按规定或者拒不参加教育培训的;(9)因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1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第二十条对列入“黑名单”的配送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配送人员记入"黑名单"情况。对记入"黑名单"的配送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配送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并及时反馈至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第五章经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液化气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45673-2025)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应当对配送人员开展专业培训I、安全教育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和供应站的醒目位置和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配送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个性化服务价格等信息。销售价应当对外公示,并向用户提供收款凭证。第二十四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液化气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重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最大充装量。第二十五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分派配送任务时,应当下达配送通知单;配送通知单应当注明用气单位或者用户姓名、地址、数量、气瓶规格、费用或者价格,配送人员姓名、车辆号牌和用户确认单等事项。第二十六条液化气企业应通过配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安装统一的电子识别标志(二维码),对充装、配送过程进行识别、定位并建立气瓶流转信息档案,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随瓶安检、回收、送检、报废等全流程进行追溯管理。第二十七条液化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企业的信息系统纳入全省燃气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进行监管。第二十八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检查工作规程,结合随瓶安检情况,按规定对用户长时间未使用的,全面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燃气用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配送服务。第二十九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安全器材,每年组织配送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执法检查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秩序。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管理平台、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上牌、统一购买保险、统一培训上岗、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着装服务”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定期对液化气企业配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配送服务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配送车辆登记备案,加强对配送车辆及路面通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行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运输加强工作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气瓶;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气及燃气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气瓶、燃气具、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行为。第三十二条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为政府、企业服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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