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市hm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If市hm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2. 2编制依据2.3 适用范围2.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 1区减灾委员会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 3工作组2.4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 1灾情信息报告4. 2灾情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 1I级响应5.2II级响应5. 3III级响应5.4 IV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联动6. 7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7. 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3冬春生活救助7保障措施7.1人力资源保障7. 2资金保障7. 3物资保障7.4交通运输保障7. 5装备和设施保障9. 6通信和信息保障7.7社会动员保障7. 8科技保障8. 9联动保障9. 10宣传和培训8附则8.1术语解释8. 2责任与奖惩10. 3预案管理8.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hm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当相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hm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O(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体系2. 1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副主任: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单位: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武警执勤一大队等单位。有关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hm支局、hm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hm分公司、中国联通hm分公司、中国电信hm分公司,下同)、hm佛水供水有限公司、广东广电网络hm分公司、hm融媒体中心、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区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救灾物资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7)会同区各级各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2. 3工作组区减灾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救助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组、安全维稳和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治防疫组、物资调配保障组、交通疏导组、灾情管理和监测评估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组、通讯联络组、水电气供给组、资金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架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2.4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配合区减灾委(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灾害救助准备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减灾委或减灾办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7)开放相关的避难场所。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区、镇两级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4.1灾情信息报告(1)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经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文广旅体、气象、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2)受灾地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20分钟内电话报告、25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补报。(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5)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6)对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7)对于干旱灾害,区、镇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区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8)区、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4.2灾情信息发布灾情稳定前,区、镇(街道)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口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I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5.1I级响应5.1.1启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