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商法》期末纸质考试第三大题简答题题库[2025春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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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商法》期末纸质考试第三大题简答题题库[2025春期版].docx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商法期末纸质考试题库第三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5年2月,更新至2025年1月试题;资料涵盖2010年1月至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商法课程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G根据教材简述公司类型。答:(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五)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欧洲近代产生的一种企业形式,它名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六)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以自己的无限连带责任能力从社会上获取较高的商业信誉,可以争取更多的商事合同机会;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用担心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放心大胆的对两合公司进行投资。首字音序J简述重整程序的特征。答:重整程序亦表现出如下显著特征:(1)适用条件特殊。重整程序适用于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者。(2)参与主体广泛。重整程序的日标更在于实现债务人的重整与复兴。因此重整中请提出者不仅限于债权人或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管理者亦可为之;另一方面,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通过及其实施,办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3)重整手段多样。包括债权调整、股权变化、营业的整体转让与出租、合并与分离、追加投资等多种形式。(4)法律效力优先。重整开始后,债务人已开始的和解程序或清算程序等任何民事执行或者司法程序,应当停止;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决定企业重整命运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别除权人亦有约束力。简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答:保险人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根据权利代位的原则,代替被保险人向对方追偿的一种法律关系。构成要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答:Q)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2)赔付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3)附随义务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简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答:第三方支付通过一组合同来调整所涉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收付款双方是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付款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委托付款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资金保管关系,收款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委托收款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简述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答:股东派生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公司高管具有违法情形,目拒不赔偿。(2)第三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追究责任。(3)监事会或董事会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4)监事会或董事会在自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简述股东权的含义及内容。答: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与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5)优先认购权。(6)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7)诉讼权。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答: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述公司类型。答:(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五)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六)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内容。答:(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其章程载明注册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该制度要求公司在存续的过程中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保证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公司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简述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答: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简述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答:(1)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只要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简述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都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简述破产别除权的特征。答:优先受偿性:破产别除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优先受偿性。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有权就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这种优先权通常基于法律规定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约定。特定财产性:破产别除权针对的是特定财产,而非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就特定的、已设定担保的财产行使别除权,而不能要求对整个破产财产进行优先分配。担保物权为基础:破产别除权通常以担保物权为基础。例如,当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即享有别除权。这种担保物权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受破产程序影响但独立存在:虽然破产别除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但它并不完全依赖于破产程序。别除权的存在和行使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而非仅仅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因此,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仍有权就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受法律限制:尽管别除权具有优先性,但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特定类型的债权不得享有别除权,或者对别除权的行使设定了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综上所述,破产别除权具有优先受偿性、特定财产性、以担保物权为基础、受破产程序影响但独立存在以及受法律限制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破产别除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简述破产程序的特征。答:破产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指的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各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狭义的破产程序即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特征:(1)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2)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3)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4)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双重性质。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简述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答: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简述票据抗辩。答:(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三)票据抗辩的限制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