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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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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至各单位,具体方案如下。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xx%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各省级监督抽查批次数不少于XX规定的任务数量。(一)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XXo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碑、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喳乙醇、喳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的禁用物质。(二)工作方式一是编制和报送工作计划。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于2025年4月19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各地可分批分步实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但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季节性停产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影响,合理安排监督抽查进度。二是“双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对象和抽样人员。要及时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和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畜牧兽医)中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模块,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生产企业信息有效、准确,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其中,对2024年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检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从监管系统的监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监管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也可自行建立监管专家库(需将专家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选取。三是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四是规范复核检测流程。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核检测,并将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五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例行监测由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针对重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开展例行监测。在生产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XX次,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XX次,在互联网销售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XX次,在养殖环节抽取自配料样品XX次。(一)监测项目例行监测项目包括真菌毒素、兽药、非法添加物及其他风险因子等指标。根据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结合现有检测方法基础,对不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监测项目。(二)工作方式一是不定期随机抽检。重点监测对象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兼顾经营门店、互联网销售样品和养殖场户自配料。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适度随机、合理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时间和频次不作统一要求,但应确保监测工作覆盖面、随机性和结果代表性。抽样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委派监管专家完成,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现场抽样工作。二是实施信息化管理。任务承担单位要通过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地记录抽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了解掌握在本辖区内抽取样品的监测结果。三是强化结果应用。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上传检验结果报告,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于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溯源调查,妥善做好处置工作。(三)任务承担单位部级例行监测工作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牵头组织。生产环节和互联网销售环节任务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承担,经营使用环节任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承担,养殖环节任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XX畜牧兽医研究所承担,各单位在11月底前将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交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汇总后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三、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预警。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省级风险预警工作。(一)工作任务一是饲料中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及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消毒防腐剂和着色剂等的隐患排查预警,开展非法添加未知风险物质排查。研究建立抗生素滤渣检测方法标准。二是生物类饲料产品风险预警。重点开展发酵饲料、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及直接饲喂微生物的菌种菌株安全性、产毒性及耐药性评价和代谢安全性风险筛查预警。研究建立发酵饲料产品质量标志物评价和检测方法。建立基因工程菌特异性标志片段库。开展养殖动物发酵饲料内毒素风险评估。三是高风险原料品质及安全风险预警。监测植物提取物的潜在内源性危害物,开展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兽药、违规添加药物等风险因素筛查预警。建立可食用天然植物原料及粗提物特征谱库,开展违法使用目录外植物原料情况摸底调查。开展昆虫蛋白潜在风险摸底排查。研究建立动物源性的饲料原料特异性检测鉴别技术。四是小品种动物饲料产品风险预警。开展蚕饲料及其原料潜在风险摸底调查。研究蜜蜂饲料中风险物质迁移规律并提出防控措施。开展兔饲料中禁用物质、违法添加药物、超范围使用兽药的监测预警。开展宠物饲料质量与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宠物饲料标称功能的评价规范。五是饲料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二嗯英、氯化石蜡、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明确污染物分布特征,全面掌握我国饲料中环境污染物污染本底,评估对养殖动物的危害程度,提出防控或消减技术措施。六是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确证方法及应用平台构建。建立饲料原料和产品中违规违禁药物、未知风险物质以及禁用物质等风险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继续完善非靶向的筛查确认方法标准体系,建立基于光谱技术的饲料原料本源数据库,升级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及综合查询比对平台,开发饲料中风险物质智能分析监测集成系统。(二)工作方式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平台采集或购买的样品,全国和各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部级风险预警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牵头组织,各项任务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各有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同时抄送工作牵头单位,并组织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锁定问题线索。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任务完成报告交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不少于XX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其中,宠物饲料企业数量不少于XX家。全国畜牧总站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参与。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一)检查内容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二)工作方式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农业农村部的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受检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被检查组判定为质量安全“高风险”的受检企业,纳入农业农村部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重点检查整改对象。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打印后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三是判定风险等级。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随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受检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检查组提出的风险等级和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受检企业进行处理。“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并向检查组提供受检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五是加强信息化监管。部级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可追溯,全面提升监管质效。六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将检查结果在受检企业公示3个工作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将受检企业整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全国畜牧总站。五、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由农业农村部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部、省、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进行检验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和材料。飞行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涉事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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