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危化品重点县指导服务企业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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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危化品重点县指导服务企业自查表.docx
2025年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企业自查表序号自查内容依据一、“屡查屡犯”突出问题自查项(一)作业安全管理1企业应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重大隐患判定原则:未编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判定为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2检查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现场或作业票证,核对企业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票证办理情况,作业票证审批、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管控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确认、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重大隐患判定原则:1 .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判定为重大隐患。2 .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气体分析的、未进行风险辨识的,判定为重大隐患。3 .特殊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GB30871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2条4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6.5条5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1条6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1条71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持培训合格证上岗。2 .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0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序号自查内容依据8特殊作业前,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4条9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建设并应用特殊作业审批与作业管理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包含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101 .设备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会同检修实施单位结合当前生产装置的运行状况,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2 .设备检维修前,应采取有效的能量隔离措施,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办理设备交付检修手续。3 .设备检修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及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交底。4 .检维修作业结束后,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111 .企业有关制度中应明确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烧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的范围。2 .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企业不是必须要有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危险作业,需根据企业装置确定)3 .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二)承包商管理12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4.2条13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凭合格证或人员身份证明入厂。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培训的承包商人员进入厂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4.3条14作业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告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4.6条15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4.7条(三)变更管理16企业涉及变更的,应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部分序号自查内容依据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17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包括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等)和介质(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工艺路线、流程及操作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或操作方法,工艺控制参数,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整定值的改变),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方面发生的变化应纳入变更管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18现场工艺流程应与设计相符,不相符的应履行设计变更。自查时关注:按设计、P&ID图(竣工图)流程的要求,配备了计量罐、缓冲罐、冷凝器、回流罐、受料罐等。设计19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设备、设施、管道、管件等。严禁未经设计或未履行变更程序增加或减少设备、管道、安全附件等,随意改变设备、管道型号和材质等。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主要反应设备,应按设计、P&ID图(竣工图)的要求,在进反应容器的原料、公用工程等管线上设置了紧急切断阀;设置了物料、公用工程等流量、温度、压力调节等安全联锁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未按照设计安装或后期增加的,应履行变更程序。设计21应按设计、P&ID图(竣工图)的要求,设置了足够数量的压力、温度、流量等远传和现场显示的监视测量装置。未按照设计安装或后期增加的,应履行变更程序。设计(四)报警管理221 .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关注:(1)通过查看DCS中主要反应设备的工艺控制数值,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情况;(2)核实装置超温、超压,储罐的液位、温度报警及联锁是否处于投用状态,近期是否修改过控制指标,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处置报警。2 .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要求:(1)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包括处置步骤、安全措施、停车条件等内容的紧急处置程序;(2)对员工开展异常工况的处置能力培训和考核;(3)组织异常工况处置的演练。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1条、第3.2条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4.3条23L企业应优化报警设置,对装置的工艺报警进行分级、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序号自查内容依据类管理。2.操作人员应及时响应、处置报警信息,重要报警要有报警原因分析及处置记录。(AQ/T3034-2022)第4.9.4.1条、第4.9.4.2条241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2 .建立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3.0.3条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五)从业人员素质提升2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9.3.5条26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9.3.5条27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急022)52号)第9.3.5条28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包括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重大隐患判定原则:按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判定为重大隐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二、各专业其他重点自查项(一)安全基础管理29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重大隐患判定原则:1 .主要负责人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定为重大隐患。2 .任命文件中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序号自查内容依据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定为重大隐患。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301 .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每半年、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操作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2 .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3 .抽查2-3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闭环情况。4 .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平台,线上录入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