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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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201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专本科法律文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L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C)。A.公诉机关B,原公诉机关C.上诉人D.原审被告人2 .有权审批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单位是(B)。A派出所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C.同级人民检察院D.上级人民检察院3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八)。A.程序问题B.部分实体问题C.部分程序问题D.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4 .在定期宣判或者委托宣判的情况下,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日期应为审判长或者院、庭长的(0。A.批准日期B.核准日期C.签发日期D.审核日期5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结果的内容必须(八)。A.明确、具体、完整B.准确、可行、清楚C.全面、周到、有序D.正确、合法、明白6.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除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外,还应写明(D)。A证据名称B.证人姓名、住址C.证据目录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二.简答题体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7 .法律文书的作用是什么?答:法律文书的作用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8 .什么是公诉意见书?答: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9 .什么是法律意见书?答: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三、写作主题(50分)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年6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王X生、审判员赵X文、江X仁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X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汪X东故意杀人一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X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决定判处汪X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3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第X号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案情经过如下:被告人汪X东,系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XX市XX公司当勤杂工。汪X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X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1年8月因大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于X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1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16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2年3月,公司发2011年度奖金,汪X东因有偷摸行为而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经理周X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上午8时许,汪X东上班后便开始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了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在干活,就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汪X东携带羊角锤和木工凿混进办公楼一楼的值班室,伺机对周X明进行报复。下午1时许,经理周X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汪X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屋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青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汪X东便轻轻的推醒侯X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X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汪X东再次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匿藏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先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猛扎十余下,致使周X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汪X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5月11日,汪X东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关押于XX看守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汪X东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汪X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汪X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即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于2012年6月15日对汪X东提起公诉。汪X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汪东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祥作为辩护人。高X祥认为汪X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汪X东从轻、减轻处罚。合议庭认为,汪X东的交代及认罪态度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汪X东的基本情况如下:男性,19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X东,男,19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辩护人:高X祥,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东及其辩护人高X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X东因未拿到奖金而对公司经理周X明怀恨在心,于2012年5月10日下午1时30分许,携带羊角锤和木工凿进入周X明办公室,趁周X明熟睡之机,用羊角锤猛击其头部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猛扎其面部、颈部和胸部十余下,致周X明当场死亡。汪X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当晚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汪X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汪X东辩称,自己实施杀人行为是因为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麻烦,责任在被害人,且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汪X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汪X东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X东在XX市XX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3月,公司发2011年度奖金,汪X东因有偷摸行为而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经理周X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上午,汪X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后到公司厨房和木工房,从木工房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汪X东携带羊角锤和木工凿混进办公楼一楼的值班室,伺机对周X明进行报复。下午1时许,周X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汪X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X明在办公室套间里屋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青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汪X东将侯X青叫到门外,谎称有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X明报告,请侯X青回避。侯走后,汪X东再次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周X明熟睡之机,取出羊角锤、木工凿,先用羊角锤朝周X明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X明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猛扎十余下,致使周X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汪X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后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和XX火车站,企图乘车逃往外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L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 .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周X明的死亡原因。3 .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经被告人汪X东辨认无误。4 .被告人汪X东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X东在工作中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汪X东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这并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X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审判长:王X生审判员:赵X文审判员:江X仁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孙X河四、写作辅题(20分)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19年X月,经李X介绍,王(女,汉族,25岁,XX市XX区煤炭公司XX煤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和孙Xx(男,汉族,26岁,XX市XX区XX经贸公司工人,住XX市XX区XX胡同XX号)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二年后,19年X月X日,王XX和孙XX登记结婚。刚刚结婚时,王、孙二人的夫妻感情还可以,一年后生育一子,取名孙小X。有了孩子之后,王、孙二人开始因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随着孩子的长大,王、孙二人的争吵不断升级,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年XX月,当孙小X长到14岁时,王XX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XX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提出,儿子孙小X归自己抚养,现在自己处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XX区XX街XX号北房一间归自己继续租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赵XX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书记员为李XX。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王XX和孙XX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王XX和孙XX自愿离婚。(2)孙小X由王XX抚养,孙XX自20X年XX月起每月给付孙小X抚养费XXXX元至孙小X独立生活为止。(3)现在王XX处的共同财产归王XX所有。(4)XX区XX街XX号北房1间,由王XX继续租住。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孙XX负担(已经交纳)。调解日期:20XX年XX月X日。注: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原告:王XX,女,汉族,25岁,XX市XX区煤炭公司XX煤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孙XX,男,汉族,26岁,XX市XX区XX经贸公司工人,住XX市XX区XX胡同XX号。案由:离婚纠纷19年X月,经李X介绍,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相识,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