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实验室、功能室工作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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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实验室、功能室工作若干规定.docx
晋江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实验室、功能室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功能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实验室、功能室辅助教学的效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实验室'功能室'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一条市教育局计财装备科、中教科、初幼教科、职社科是负责管理本市教育系统实验室、功能室、实验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学校教务处、总务处是具体管理部门。第二条实验室、功能室、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实行校长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由校长负总责,实行二级管理,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本校的实验室、功能室、实验教学工作。第三条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学校教务处、总务处为教学仪器等教育装备管理一级部门,应按要求配备教育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实验室、功能室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总务处负责教学仪器等教育装备的建设、配置、账务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功能室日常维护管理、软件建档、资产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等教育装备的使用、管理、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考核授课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功能室等部门为教学仪器等教育装备管理的二级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装备管理员若干名(包括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图书馆(室)管理员、计算机室管理员、网络中心管理员、多媒体电教室管理员、语音室管理员、劳技(通用技术/科学)实践室管理员、音乐舞蹈器材室管理员、美术室管理员、体育器材室管理员等),负责实验室、功能室具体常规工作。学校装备管理员,应通过各级各类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学校装备管理员及全体教师在学校教务处、总务处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教学仪器等教育装备管理和应用工作。学校装备管理员工作调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好移交接手续。第五条实验教学、实验室、功能室使用工作情况列入学校领导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并对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功能室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不合格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整改的学校,将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不能评优、评先、晋级,所在校不得参评文明单位、素质教育合格校。第二章实验室、功能室的地位和任务第六条实验室、功能室的地位学校实验室(含功能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等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全面实施新课程标准,开展实验研究,开发学生智力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基地。第七条实验室、功能室的基本任务1、按照新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为教师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边讲边实验和新课改工作开展创造条件,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顺利完成。达标学校和其它条件较好学校的实验室、功能室应努力做到向教师、学生、外校及社会开放,并积极参加社会科研活动。2、为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师设计改进实验、培训有关教师及技术人员的实验技能、课件制作、学生课外探究(科技)活动等活动提供物质条件。3、为自制教具、改制、维修仪器设备等教育装备提供条件。第三章实验室、功能室的建设第八条学校应认真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功能室建设发展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九条学校要按照新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根据教学实际,配备好各类实验室、仪器室和功能室。实验室、仪器室、功能室的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科学”。1、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功能室设备设施配置标准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各室建设规范应根据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I(试行)、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II(试行)、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I(试行)、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11(试行)、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I(试行)、福建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II(试行)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2、实验室、仪器室、功能室设计要规范化,结构布局要合理,设备设施要齐全。新建或改建的实验楼、科技楼、图书楼、综合楼、教学楼等建筑,其设计图纸必须符合规范要求。3、实验室、仪器室、功能室应配有足够的橱、架等设备,以及适合有关学科特点的实验桌椅(各级各类学校实验桌椅的套数应符合有关要求)等硬件,橱、架、实验桌椅等硬件要符合规范要求及实际需要。4、实验室、仪器室、功能室内必须有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透光、遮光、透风、排气、防潮、防尘、防盗以及消防救护设备。第十条学校的实验室、功能室原则上要求每间配备一名装备管理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图书馆(室)管理员、计算机室管理员、网络中心管理员、多媒体电教室管理员、语音室管理员、劳技(通用技术)实践室管理员、音乐舞蹈器材室管理员、美术室管理员、体育器材室管理员等)。第四章实验室'功能室的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参照国家、省、市颁发的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相关功能室配备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装备。第十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装备的配备和申购1、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装备的配备标准。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标准配足配齐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装备,凡每年级平行班超过四个,班生数超过五十人的学校,教学仪器等教育装备应根据经济条件相应增加。2、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规划,配备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以适应新课改的到来和教育技术发展的需要。3、仪器等教育装备的申购。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装备采购申报审批制度。在每学年末清点仪器等教育装备的基础上,对照仪器等教育装备配备目录,由装备管理员提出并经学科教研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拟配仪器等教育装备计划(包括仪器等教育装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对化学试剂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购要提前计划,经教务处审查后,由总务处纳入计划,组织申购。第十三条仪器等教育装备的账务管理1、仪器等教育装备按管理属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I)固定资产:单价达晋江市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教育装备;单价虽末达到规定标准,批量购置且总价符合固定资产起点定价,能独立使用的同类教育装备。(2)低值易耗品:包括玻璃仪器和器皿、化学药品、易耗材料等。2、学校应设立仪器等教育装备固定资产账,一切仪器等教育装备都应正确、全面、及时登记入账。仪器等教育装备要做到定期盘点,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物相符率达100%,低值易耗品的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0%。仪器等教育装备的增减必须经总务签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3、各种仪器及实验材料等应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册。要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三联单,第一联交总务保管;第二联交学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登载入账;第三联交实验室、功能室,由装备管理员登载入仪器等教育装备设备登记卡等账簿。每学年末,学校应对仪器等教育装备进行一次财物核对,并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账簿校对,核对后由装备管理员写出书面材料,对余缺损坏的仪器等教育装备应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能调整账面数字。第十四条经费保障为确保仪器等教育装备的充实、更新和发展需要,学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生均公用经费对低值易耗品进行补充。市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学校所需教育技术装备的补充进行补助,确保仪器等教育装备经费有足够的经济来源。第十五条仪器等教育装备的保管、使用、管理1、仪器等教育装备应有专室、专柜,编号分类,合理存放。仪器设备必须全部入橱,按仪器的性能分类存放,合理排列(按仪器编号或按实验开出顺序),定室定橱定位,并根据重下轻上、水平或竖直放置的原则作适当调整,特高特大仪器设专柜存放,做到科学合理、美观大方、取用方便。2、化学药品应单独设室或专柜安全存放外,分类存放要正确合理,注意避光。对实验用的仪器和化学药品、材料及其它低值易耗品,都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制度,严防浪费。剧毒药品和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入危险品室(柜),加强对危险品和剧毒品的管理和领用制度,做到“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账册,领用须经领导批准,取用时应有详细记录,用后若有剩余应及时如数回收入柜登账,确保万无一失。备用实验仪器及新教材中暂不使用的仪器可另行装箱,列清单备查待用;其它教育装备按相关规定执行。3、确保仪器等教育装备随时处于可使用状态。仪器等教育装备应经常检查、及时维修,并根据仪器等教育装备不同特性、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震、防碰、防变质、防虫蛀、防腐、防爆、防损耗、防磁、防光照、防冻、防水、防盗等工作。使用结束后应对仪器等教育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妥善保管。借用的仪器等教育装备使用后应及时归还,装备管理员要认真清点归还的仪器、物品及其数量,并进行必要的擦试、检验、整理、复原、保管。仪器等教育装备使用后,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维修,做到物尽其用。不准随意拆、卸仪器或改作它用。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仪器等教育装备作一次常规保养,并做好常规保养记录。4、仪器等教育装备专供实验教学、实验研究、课外科技活动等教学使用,不准非教学使用仪器等教育装备。外校借用,必须持盖公章的借条,经本校领导批准,办好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应按期归还。逾期未还者,装备管理员有权催还,并报告学校领导处理。5、实验室、功能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仪器等教育装备验收制度、仪器等教育装备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实验教学(功能室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危险品管理制度、装备管理员考核制度、学生实验守则等,并严格执行。学生实验守则等应张贴在实验室、功能室前方,其余规章制度分别张贴于装备管理员办公室、仪器(或药品)室和准备室等室内。必须做好的记录:仪器等教育装备验收单、实验(其它装备使用)通知单、实验(其它装备使用)记录单、仪器等教育装备借还记录、使用仪器等教育装备完好情况记录、仪器等教育装备维修保养记录、仪器等教育装备报损报废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学期实验开出率(功能室使用率)统计等,期末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仪器等教育装备说明书要进行分类整理,编好目录索弓L装订成册。所有档案资料应在学年末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分类,装盒存放备查。6、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督促教研组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学期计划、周计划),严格执行实验(其它装备使用)通知单和实验(其它装备使用)记录单制度,要按现行教材开足开齐开好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确保开出率达到100%。授课教师开展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应分别提前3-7天用书面通知(实验通知单)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其它功能室应提前3-5天用书面通知装备管理员,以便准备。教师、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以防发生事故,否则,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有权制止使用仪器设备,停止其实验。授课教师实验教学工作情况纳入学校教师目标管理考评、中高级职称量化评分,并列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级的必备条件。7、学校在每学期结束时,应要求教师办理离校手续。在离校手续上,应有是否借用仪器等教育装备这一栏目,如有借用应交还给实验室、功能室,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主要领导变动,实验室、功能室的“建配管用”要纳入责任移交内容。节假日学校应对仪器等教育装备存放重点部位加强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第十六条仪器等教育装备的报损、报废与赔偿1、凡失去使用价值和已无修复价值的仪器等教育装备,可申请报损报废。由装备管理员填写仪器等教育装备报损报废报告单,经学校总务处装备管理员、相关学校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报损报废手续。经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等教育装备可转给课外科技活动、自制教具或其它教研活动使用,并从账务上给予注明并办理固定资产核减。2、学校丢失仪器等教育教装备,应及时报告。经学校领导查清原因和明确责任后,按以上规定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授课教师和装备管理员在教学中不慎损坏仪器等教育装备,应据实填写仪器等教育装备损坏单,对无法修复的可做报损报废处理。凡属违章操作或玩忽职守造成仪器等教育装备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3、学生不慎损坏仪器等教育装备,应酌情赔偿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