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常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交叉作业管理制度1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5三、动火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9四、大型吊装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2五、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4六、临时用电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7七、有毒、有害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9八、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0一、交叉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针,明确各生产检修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生产检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检修项目和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外委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三)内容1、术语和定义(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2、交叉作业的分类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标高处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3、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复杂,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4、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生产或检修安全,避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签订区域联保协议(附后),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通过区域联保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5、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1)同一区域内各生产或检修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或检修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附后),通知单一式三份生产或检修双方及厂部各执一份)向对方告知;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检修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5)交叉作业双方检修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或检修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健康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生产或检修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检修安全和质量。6、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生产检修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生产检修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4)各方应自觉保障生产检修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车辆进入生产检修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5)同一区域内的生产检修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生产检修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生产检修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生产检修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7、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规定:(I)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生产检修单位为责任方,其生产检修人员应为下部生产检修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下部生产检修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产检修。(2) B类交叉作业,由生产检修单位项目经理、检修师在生产检修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3) C、D类交叉作业由公司项目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4)交叉作业中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由责任方提供。当责任方因故无法提供时,我公司将指定由另一方提供,其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6)某处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各方应暂停生产检修,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由我公司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生产检修。(7)交叉作业的各生产检修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性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指导工人工作,及时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8)公司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综合部,由综合部向其下发限期落实整改通知书,对于接到通知书后仍然不按期落实的生产检修单位,公司将责其停工整顿,并按该单位严重违章论处。8、考核对因违反本办法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相关制度严格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健康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三)内容1、职责(1)综合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2、定义(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2)安全隔绝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o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0t,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o(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监测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6)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7)照明及用电安全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o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8)监护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监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