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Q)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L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只能是合法行为B,只能是表示行为C.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2 .娄某年满17周岁,接受爷爷赠与20万元,靠此笔款项丰衣足食并支付自己的学费。娄某(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 .甲、乙两人合伙经营,后因甲有急事需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如何处理?(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卖给乙C,任择其一B.卖给丙D,每人一半5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适用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如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如果符合法律特别规定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C.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D.我国民法上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同样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6,下列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的说法,错误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只有占有人自己可以主张权利推定B,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占有人不利的情形C.当占有与真实权利发生背离和冲突时,真实权利人可以举反证推翻占有的权利推定D,占有人不得利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来申请权利登记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7 .下列行为,不违反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甲在水果店购买苹果后,摊主强制要其购买梨8 .刘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C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无家具房屋的租赁合同D.赵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人民币从小贩钱某手中购得某外国名牌香烟一条,经查,该烟是假烟8 ,下列事实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国家因为要修建军事设施而征收某村集体的土地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宽恕9 .关于绝对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确定B绝对权对应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绝对权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C.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相应的义务D.绝对权对应的义务人不因为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享有权利10 .关于意思表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受领,当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一经做出就发生效力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其做出方式不同,可分为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D.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IL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B.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C.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适用除斥期间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2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3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1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享有的在他人耕地、林地、草地等之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15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将其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6 .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答: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按其内容、性质,可以依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类型:(1)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比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权利人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继承权、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2)依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比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最典型的请求权是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3)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比如所有权、人格权等。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比如债权。由于相对权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被称为对人权。(4)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5)根据民事权利的成一山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17 .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目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限制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对共有物的管理不问。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修缮,则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宥人可自由处分K应有部分;而共N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五,案例分析(22分)18.周某(男方)和罗某(女方)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周某某。2020年,周某和罗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罗某所有,但该房屋仍登记在周某名下,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21年,罗某突发疾病死亡。2022年,周某将该房屋售卖给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该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唐某名下。此后,周某某以该房屋归母亲罗某所有,罗某死亡后,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返还该房屋。请问:唐某是否需要返还该房屋?为什么?答:唐某不应当返还该房屋。因为:周某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周某和罗某离婚协议,房屋归罗某所有,但房屋登记仍在周某名下。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但按照离婚协议,罗某应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周某在未经罗某或罗某的继承人(如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唐某属于无权处分。唐某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唐某有理由相信周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并且该房屋的出卖价并不低于市场价格。唐某已经占有了该房屋,该房屋已经依法登记在唐某的名下。本案情形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唐某依法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唐某不应当返还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