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852090
资源大小:17.60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docx
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2019年修订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清单式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笫二条本导则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使用县级政府资金(含以政府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单独纳入县政府投资计划的城市维护、房屋征收及土地储备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区市政道路、桥梁及配套设施项目;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项目;公园、广场、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市政管理设施项目。(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县域范围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机场、公路、站场、航道、港口码头等。(三)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土地储备项目。(五)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以及教育辅助服务设施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设施项目;医疗、疾控、妇幼保健、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项目;老人、孤儿、残疾人等养护服务和社会救灾救助设施项目;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六)生态环保项目。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以及清洁能源类项目。(七)公共管理设施项目。信息化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八)其他确需安排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等城市维护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四制”管理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分阶段管理,包括谋划储备阶段、前期推进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谋划储备阶段包括项目谋划、项目提出、项目论证和项目决策。前期推进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支持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还包括用地、用林、环评相关许可审批等。开工建设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验收、价款结算、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健全项目谋划储备机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第九条县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库。项目由以下谋划主体提出。(一)县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谋划提出项目总需求以及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划和专题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特别国债等对上争取资金的投向领域,谋划提出项目建设需求;谋划主体提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行业属性,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并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建设方案,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经研究同意后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第十条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主动会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明确项目建设依据、标准、规模、内容、资金来源等,形成论证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通过论证并报县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用地、用林、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能耗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工作。项目责任单位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二条县发改委负责审查、审批所有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县发改委在收到完整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财务方案、外部影响和效益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完成并获得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审查意见,主要包括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县发改委在收到完整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县发改委在收到完整报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定)。第十七条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应为工程招投标前置条件。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文件。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把施工图设计关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关,杜绝边施工边设计、施工图设计漏项、设计和清单脱节、工程量计算错误等现象。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O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采用审批建设方案方式。县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责任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在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要及时与各相关要素保障单位对接,办理用地、用林等手续。要素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主动与项目责任单位对接,加快用地、用林报批进度。县自然资源局应在6个月内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县林业局应在3个月内做好林地使用服务保障。对有征迁内容的项目,自发布公告(方案)起,属地政府应在3个月内完成征迁任务。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库的项目,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本编制,以及招标、评估、审查等相关费用。对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提前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相关工程款可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四章政府投资决策及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条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决策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决策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第二十八条县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续建计划时,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施工、设备等合同,如实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经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会审后,结合建设工期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