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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案例-北京国家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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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查案例-北京国家税务局.docx

    稽查案例二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2月至4月,某市地税局税收违法举报中心先后三次收到举报信,举报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的手段偷税,并列举了咨询公司的一些财务数据。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咨询公司1999年4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会议服务。该公司200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7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2万元。2004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9万元。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1 .营业税方面某咨询公司2003年开具发票112张,发票金额421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73万元,少申报营业收入348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19.1万元;2004年开具发票60张,发票金额469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26万元,少申报营业收入443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24.3万元。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两年共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43.4万元。2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某咨询公司未提供任何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按15%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万元;核定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6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2万元。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9万元。3 .个人所得税方面某咨询公司2003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万元,200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8万元。两年共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0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59万元。(二)处理结果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39.5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万元,教育费附加L16万元,企业所得税39万元。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对滞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259万元。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虚假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合计81.24万元。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一倍的罚款259万元。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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