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各项业务 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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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各项业务 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docx
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各项业务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强调,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强数字化建设已经成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解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一些难点堵点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数字技术赋能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探索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将数字技术作为强化政府监控、防治腐败的利器。新加坡大力实施“智慧国计划”,增加在线服务事项,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防止公务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欧盟利用人工智能开展精细化监督,用爬虫技术抓取欧洲各国公开招标数据,构建分析模型,自动触发停止指令,防止资金流失。美国、西班牙等启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共采购系统,增加透明度,强化问责制,减少腐败问题发生。在我国,数字技术早已广泛应用于公检法、税务、海关等多个领域。在警务领域,独立警务部门建立了大数据监督支队或相关机构。在司法机关,先后提出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务建设。“金税工程”“金关工程”的实施也大大推动了税务、海关领域的数字化建设。数字技术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广泛应用相对迟缓,直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后才有了迅速发展,并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蓬勃发展局面。纪检监察机关较大规模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追溯到党的十八大前各地兴起的电子监察工作。2005年初,深圳市首创在行政审批领域实施电子监察。其后,遍布各地的各类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政务村务信息公开平台等相继建立起来,一些地方还探索建设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政风行风评议等信息系统。2009年初,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项目,纪检监察信息系统工程即“金纪工程”开始实施,提出建设案件信息管理、信访信息管理、法规信息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七大纪检监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但总体上处于信息化建设探索起步阶段。2013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上线运行,公开发布党的纪律检查最新政策和工作动态,特别是第一时间公布纪律审查信息,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成为了党的新闻舆论的重要阵地和权威平台。同时,开通网络举报渠道和“四风问题随手拍”栏目,受到广大网友的热烈欢迎。可以说,这是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实现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创新。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加快信息化步伐,建设从中央纪委贯通到县级纪委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此后中央纪委开始探索建设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一些地方纪委也探索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办案。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2018年5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推动纪检监察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此后,以检举举报平台建设为牵引,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一批业务应用系统相继建成。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J2021年,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始探索建设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接入相关部门数据,开展数据碰撞分析,自动发现异常信息并实时预警,推动对公权力运行的全天候监督。近几年,江苏、山西等省还先后提出探索建设“智慧纪委监委”。总的说,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纪检监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2022年,中央纪委向党的二十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专门用一个自然段篇幅充分肯定了过去五年信息化工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建设贯通纪检监察业务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化系统,建成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完善大数据查询监督平台等系统,建立从信访举报到案件审理等各部门相互衔接、协同配合机制,健全网络安全工作体系,筑牢安全保密防线,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发挥信息化驱动引领作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年1月,李希同志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2023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建设规划(2023-2027年),对加快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如果说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只是信息化建设的一个“局部”的话,那么到二十届中央纪委提出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就是从“局部”到“整体”、在新起点上全方位、深层次推进纪检监察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决策,必将有力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更好发挥信息化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驱动引领作用。回顾总结近年来纪检监察信息化发展历程,可以说整体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与其他信息化发展较快的党政机关相比,在不少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在赋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坚持服务主业,以信息化助力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提升主动监督、精准监督能力,在服务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坚持创新驱动,以信息化推动审查调查工作方式变革。改进信息查询方式,探索大数据办案,加快科技装备研发,推动办案工作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三是坚持共享共用,以信息化推动各项业务贯通融合。建成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实现主要业务工作信息化,探索各业务系统贯通融合,促进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四是坚持服务为民,以信息化增强群众获得感。将解决人民群众的痛点难点问题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进一步畅通来电、来访、网络、电话等举报渠道,搭建为民服务新平台,让群众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五是坚持安全发展,夯实信息化发展基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加强基础保障,提升安全能力,守牢网络安全和保密底线。应该说,当前纪检监察数字化的“四梁八柱”已经具备,基础条件日益夯实,但总体上仍处在发展完善阶段,还面临统筹整合不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需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整体谋划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的方式路径,推进纪检监察数字化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发展。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进展。从理论上划分的纪检监察信息化三种表现形式并不是相互孤立的,恰恰相反,三者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纪检监察信息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在实践中拓展信息化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场景。(一)构建涵盖纪检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纪检监察核心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发端于2009年纪检监察信息系统“金纪工程”的正式启动,旨在“建成案件信息管理、信访信息管理、法规信息管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七大纪检监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随着职能使命的不断拓展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核心业务逐步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化系统,涉及检举举报、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涉案财物、措施使用、文书管理等。在这些平台系统中,有一部分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建设的。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部署的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工程,经研发、试点、推广等阶段性工作,平台建设任务已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初步实现对工作机构、举报渠道、工作流程和业务数据的全面覆盖,大幅度提高了信访举报工作质效。另外,还有一部分核心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是由省级纪委监委统筹建设的。例如,四川省面向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建成了集办公自动化及信访信息管理、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主要业务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核心业务工作网上协同运行。(二)围绕监督检查基本职责开展大数据监督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当前,纪检监察监督检查信息化更多体现在运用大数据开展日常监督,各地大数据监督的实践较为丰富。从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部分省纪委监委网站的公开报道看,2016年开始各地大数据监督进程明显提速,截至目前相关报道200余篇,本文选取60个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探索进行统计分析(见表1)。本次分析各地大数据监督的实践探索,从地域上看,涉及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浙江、四川、贵州、湖北、江苏等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实践比较活跃;从层级上看,覆盖了省、市、县甚至是乡镇(街道)、村(社区);从监督内容上看,这些实践探索既包括运用大数据开展纪检监察全方位监督,如绍兴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的“枫桥纪检监察指数”,从组织领导力、贯彻执行力、监督保障力、基层支撑力、改革创新力五个维度设计评价指标,以海量监督数据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智慧分析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发送风险预警,全面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也包括防治“四风”、群众身边“微腐败”、精准扶贫、惠民政策、招投标、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大数据监督。统计表明,大数据监督应用在民生扶贫、群众身边“微腐败”等领域最多,占比约48.3%o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专项课题调研组统计,“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运用信息化促进监督下沉落地、融入基层治理,31个省(区、市)展开丰富实践,省、市、县级建设相关系统达600余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总结形成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也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推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已覆盖16个省份836个县(市、区),累计办结群众投诉68.7万件”。上述三组数据表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关注群众身边“微腐败”,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强化基层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止匕外,利用大数据开展全方位监督的也较多,约占23.3%。(三)探索案件审查调查中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在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阶段,电子数据使用、信息查询平台、智能辅助审理、留置场所智能化等方面均涉及信息化内容。其一,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了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的任务,要求依法共享相关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助力查询、调取等措施的使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部分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当地大数据发展情况,与属地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作,探索构建信息查询平台。例如,山东省纪委监委采取省级集中模式建设信息查询平台,接入各类数据450余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构建了共享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20余个部门数据的公共基础信息查询系统,设立专门的信息查询室,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其二,开发建设行贿人信息库。为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打击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行贿单位和个人,多地实践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是“为了国家权力机关反腐败需要建立的对受到法律和纪律处罚后的行贿人在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制度:建设行贿人信息库为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提供重要数据支撑,是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基础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信息库的过程中,明确入库范围,严把入库标准,对行贿人信息进行了集中补录,同时动态管理在库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