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docx
1.2 2不可抗力的通知651.3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6621 .保险6621.1 承包人的投保6621.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6721.3 保险的其他规定6722 .索赔6722.1 发包人的索赔6722.2 承包人的索赔6823 .争议解决6823.1 协商6823.2 仲裁或诉讼68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01 .一般约定701.1 词语含义701.3 计量单位与计价货币701.4 法律法规701.5 规范标准701.6 通知函件701.8 知识产权712 .发包人义务712.3 全面履行职责712.4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712.6 发包人管理712.7 支付担保722.9 其他义务723 .监理人723.5勘察设计监理724 .承包人义务734.5 承包人人员734.7 分包734.9 履约担保73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734.12 总负责及协调配合7312 .变更7912.1 变更范围7912.3 变更程序7913 .合同价格调整7913.3 合同价款调整情形7913.5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7914 .合同计价和支付8314.1 预付款8314.2 期中支付8314.3 期中结算8314.4 竣工结算8314.5 工程进度款8416 .验收8416.3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8416.4 竣工验收8416.5 工程专项验收8416.11 履约评价与优质评价8417 .竣工结算8517.1 竣工结算申请8517.2 竣工结算审核8517.5 质量保证金返还8518 .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8518.2 缺陷责任期8518.3 质量保证金8618.4 保修8619 .违约8619.2 发包人违约8619.3 承包人违约8619.4 违约金支付限额8820 .不可抗力88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8821 .保险8821.1 承包人的投保8821.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8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下述工程总承包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填写线路名称和工程总承包标段名称)(2)建设地点:(填写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建设地点,以行政区划为宜)(3)建设规模:(填写工程总承包标段的建设内容及其规模)(4)设计方案来源:(5)建设资金来源:二、总承包范围及内容(1)工程总承包范围:O(2)工程总承包内容:o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日历天。合同总工期自开始工作日期起算,至工程竣工日期为止。合同总工期天数与根据前述约定计算不一致的,以合同总工期天数为准。其中:(2)计划工程竣工日期:一年月日。(3)计划开始勘察日期:一年月日,勘察周期:日历天;(4)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一一年月日,设计周期:日历天;(5)计划开始施工日期:一年月日,施工工期:_日历天。(1)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四、质量标准和要求(1)勘察设计标准和要求:(填写勘察与设计文件的编制标准、要求及管理目标)。(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填写采购与施工的质量标准、要求及管理目标)。五、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姓名:O2.联合体各成员由于职责分工不明所导致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的分割以及内部的风险、责任与发包人无关,并绝不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十、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盖章,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合同成立后开始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十一、风险理解与提示1 .发包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请承包人注意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发包人责任等与承包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在存在上述条款,提请承包人注意应在口投标文件递交口合同签订之前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发包人将给予说明。2 .承包人如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履行期间或争议解决时,承包人不得以此理由主张合同任一条款不属于合同的组成内容。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贰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拾肆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f份。合同副本其他保存单位及份数:保存一份。正本、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副本之间不一致时,以发包人持有的正本为准。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牵头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成员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成员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联合体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的(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获得本项目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 .(联合体名称)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递交的投标文件上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签字(或盖章),(但只适用联合体成员自身的文件除外);联合体施工投标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盖章之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2 .在本项目投标阶段,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担保,该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及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发生联合体成员违约事件,业主有权向联合体任一成员提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均无条件接受,不因联合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有冲突而延误或拒绝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所述分工,联合体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L一般约定Ll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和术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图纸、价格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2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用于指导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活动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管理要求。1.1.3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4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1.1.6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项目负责人:指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1.1.8 勘察设计负责人:指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任命,听从项目负责人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9 施工项目经理:指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任命,听从项目负责人管理,负责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10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 11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1.1.12 分包人: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如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3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承包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1.14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15 永久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联调联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6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17 现场或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18 设计阶段: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本合同设计阶段的具体组成,视项目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9 工程货物: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联调联试、试运行所需的材料设备等。1.1.20 联调联试: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专业系统调试基础上,对两个及以上的多专业系统进行的联合调试。1.1.21 单位工程验收: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1.1.22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1.1.23 竣工验收: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1.1.24 专项验收: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验收。1.1.25 试运行: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冷、热滑试验成功,具备开通基本条件,由发包人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测试和调试的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1.1.26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27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28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29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30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1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2 材料设备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费用。1.1.33 专业工程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括相应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1.1.34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签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变更、签证、价格调整、索赔、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费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