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子廊架等公共设施检测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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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子廊架等公共设施检测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docx
2024年遂昌县城区亭子廊架等公共设施检测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 .其他事项:本项目全程电子招投标,相关的操作规程务必关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网址:sdf.lkjSknowledgesCWlEtGwBFdiHxlNd6I3m6IMVAG0BFdiHxlNdQ8Na)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 .采购人信息名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须知项目内容、要求和时间1项目名称2024年遂昌县城区亭子廊架等公共设施检测项目(第二次)2采购人3采购代理机构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组织方式分散采购委托中介5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不表明已获取投标资格。开标会上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具有投标资格。11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中标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并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12评标办法和细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13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4履约保证金无15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16采购文件解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7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18特别提醒1 .请投标人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评标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扫描件,未提供原件扫描件所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 .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3 .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时所用的CA锁与投标文件解密时的CA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一总则L适用范围1.1 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定义3 .L“采购人,系遂昌县市政园林和智慧城管服务中心。2.1.2“投标人”系指符合本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代表”系指投标文件中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1. 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1.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1.5“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规定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招标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1.6“产品”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2.1.7“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维修、产品三包制度、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2.1.8本文件所指的公章均指投标人的CA电子章(投标文件格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2.1.9标有“”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不允许负偏离。3 .投标人基本要求3.1 符合第一章公告第“二”条规定;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4 .联合体说明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 .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5 .4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说明6 .招标文件的构成6.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6.1.1 公开招标公告6. 1.2投标人须知7. L3采购需求8. 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9. 1.5投标相关文件格式10. L6评标办法和细则11. L7与本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12. 标人的风险12.1 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3. 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3.1 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2 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可传真)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更正公告,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3.3 在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交易平台,如有修改等,投标人应及时响应。三投标文件的编写14. 求14.1 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4.2 标文件、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投标人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投标人承担。14.3 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1. .7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19. 8供应商根据解密后交易平台公布的供应商名单及信息,通过现场或邮件方式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详见第六章格式),提交时间在名单公布后的30分钟内。20. 9投标人对记录表有疑义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现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953115346¾)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须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21. 10开标会议结束。22. 资格审查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布审查结果。20. 2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1.评审流程21.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价和推荐中标候选人。21. 1.1符合性审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1.1. 2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21. L3报价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22. 投标文件的澄清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26 .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断电、传播疫病等)原因造成电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短时间内能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在消除不可抗力因素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不可抗力因素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将中止电子交易活动。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27 .保密和评审过程的监控27.1 自开标时间起至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27.2 本项目开标、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开标、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和其投标被拒绝。七投标无效的情形2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文件无效:28.1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提交投标文件的;28.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28.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8.4不具备投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28.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8.6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条款的负偏离的。30.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0.1 向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0.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 3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2.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33.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34.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投标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无效。31 .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2.1 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32.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2.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2.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32.6投标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