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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2024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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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2024修订稿)》.docx

    附件2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建立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船舶过闸联合调度机制,提高船舶过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嘉陵江干线航道广元铁路桥至长江交汇口已建16座梯级(上石盘、亭子口、苍溪、沙溪、金银台、红岩子、新政、金溪、马回、凤仪场、小龙门、青居、东西关、桐子壕、利泽、草街,水东坝、井口枢纽建成后纳入)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第三条(工作目标)以“一次申报,全线通过”为目的,在保证梯级枢纽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船舶通航所需水位流量,充分提高过闸效率,确保船舶统一申报、统一调度及通航信息统一发布,实现通航船舶安全、高效、公平、有序过闸。第四条(调度原则)联合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公益原则。为通航船舶船民提供过闸公益服务,推动嘉陵江航道发挥社会效益,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二)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实施联合调度,兼顾枢纽防洪、通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综合利用。(三)依法依规原则。联合调度除严格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是:(一)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 .组织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嘉陵江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度中心”),并指导联合调度中心实施通航调度;2 .依照职责指导嘉陵江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过闸船舶开展属地监督管理;3 .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或备案;4 .协调省级水利、能源等部门,保障嘉陵江最小通航流量、最低通航水位及航道通航条件;5 .将船舶过闸行为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管理和水位流量保障工作纳入考核管理;6 .共同协调需两省(市)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情况;7 .完成两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的联合调度有关工作。(二)嘉陵江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水运行业发展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1 .协助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调度工作,依照职责监督联合调度中心、监督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通航船舶执行本规程;2 .依法开展对过闸船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检查、船舶过闸安全检查;3 .依法实施嘉陵江航道养护,保障航道通航条件;4 .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及时报批;监督指导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5 .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根据上游实际来水情况保持相应的水位运行,除遭遇极端枯水特殊情况外,枢纽不得低于死水位运行;6 .协调解决联合调度中需沿线属地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7 .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联合调度中心职责)联合调度中心的职责主要是:(一)按照交通运输部、两省(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工作。组织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航运企业(船主)等研究全线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模式,为联合调度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二)统一制定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计划,统一船舶过闸指挥调度,统一船舶通航信息管理,统一规范过闸服务,对过闸船舶申报信息进行审核。(三)负责投入经费,做好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调度平台”)的建设、运行、升级、维护和管理;根据联合调度工作需要,组织对调度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四)及时将船舶过闸申报信息、联合调度计划、船舶到闸信息传递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和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调度指令传达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协助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做好通航船舶过闸排挡和现场指挥,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通航管理。统计过闸船舶信息,建立过闸船舶诚信档案。(五)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水位流量分析预判和信息传递,根据实际运输需求和水情预判结果,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发布调整流量调度指令。(六)根据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检修维护计划,统筹安排全江通航建筑物停航和运行,最大程度提高过闸效率。(七)接受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八)向水利、能源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通航所需流量。(九)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职责)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职责是:(一)执行联合调度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从联合调度中心发出的调度计划和指令,向联合调度中心提供联合调度所需信息,积极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调度有关工作。(二)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三)负责所辖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和联合调度中心水量调度指令,加强向水利、电力调度部门汇报,保障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四)落实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调度计划和指令做好过闸通航船舶过闸排挡、现场指挥;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船舶过闸审核,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五)接受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及时向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过闸船舶、船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协查船舶等有关情况。(六)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应急预案,负责所辖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及应急处置。(七)落实调度计划,检查通航条件,制定船舶过闸排档计划,落实现场人员调遣指挥船舶、操作闸阀门启闭设备或承船厢升降设备。(八)做好联合调度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其它有关工作。第八条(船舶经营人和船员权利义务)船舶经营人和船员权利和义务如下:(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二)确保货物适装、船员适任、船舶适航。(三)严格按规程开展过闸申报、安全过闸以及停泊待闸,真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保障船舶过闸待闸、航行停泊安全。(四)服从联合调度中心调度计划安排和指令调度,服从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指挥。(五)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船舶过闸审核,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过闸安全检查。(六)监督联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组织所属船舶配备甚高频等通信设备,安装AIS、北斗定位等船载系统。第三章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第九条(基本要求)通航建筑物设施设备状况、通航水位、通航流量应当满足联合调度通航需求(见附表)。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保证通航建筑物处于正常运行状况;联合调度中心应当保证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处于正常运行状况。第十条(停止运行条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停航的。(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三)极端水文条件下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四)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停航的等其它特殊情况。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及时报告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联合调度中心。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航道公告和航行通告;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和有关工作群推送有关停航、复航信息。其它特殊情况停航还应当报告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章调度管理第H条(调度中心管理)第十一条(调度中心管理)联合调度管理按照川渝区段划分实行川渝轮流值班,由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安排值班人员,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安排人员负责调度协调。联合调度中心通过调度平台24小时接受船舶过闸申请,统一发布信息、传达调度计划、下达过闸指令;联合调度中心值班时间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时间保持一致。第十二条(过闸流程)原则上,船舶应当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和Al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配备甚高频通讯设备。目前暂定两种过闸流程。1 .未安装定位系统船舶:提交过闸申请一录入信息系统平台一编制调度计划一预判通航水位一必要时发布水量调度指令一复核指令落实情况一发布过闸指令一船舶到达待泊区一现场报到并接受审核检查一现场人员指挥船舶进闸一通航建筑物运行一船舶过闸。2 .已安装定位系统船舶:提交过闸申请一录入信息系统平台一编制调度计划一预判通航水位一必要时发布水量调度指令一复核指令落实情况一发布过闸指令一船舶到达待泊区一现场人员指挥船舶进闸一通航建筑物运行一船舶过闸。第十三条(调度规则)联合调度规则如下:(一)优先过闸。1 .最优先级: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载运鲜活农产品船舶、集装箱班轮、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考试用船;2 .次优先级:完成全部申报手续,因故在待闸区域等待8小时及以上的船舶;安装船载AIS,北斗定位系统的运输船舶;3 .其他船舶为过闸一般级。前款规定以外的优先过闸的船舶类型由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商定。4 .纳入失信档案的船舶过闸为最低级。(二)运输危险货物船舶过闸。L运输危险货物船舶实行单独过闸,不得与其它船舶同一闸次过闸,对提前报闸的危险品运输船应随到随放;2.危险运输船应当提前48小时向联合调度中心提出过闸申请,由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实施安全检查后方可安排过闸。(三)LNG燃料动力船舶过闸。1 .申报时需主动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备船舶燃料类型;2 .LNG燃料动力船舶不与客船同闸次过闸。(四)应急通航调度。L积压:当上游或下游待闸船舶超过通航建筑物设计单向通过能力的100%,且低于150%时,枢纽水域船舶进入积压状态。通航建筑物出现船舶积压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告;出现单向船舶积压且另一向无待闸船舶时,可采用倒空闸方式尽快疏通待闸船舶。3 .拥堵:当上游或下游待闸船舶超过通航建筑物设计单向通过能力的150%时,枢纽水域船舶进入拥堵状态。通航建筑物出现船舶拥堵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告,按有关规定启动该通航建筑物应急联动机制;当出现单向船舶拥堵且另一向无待闸船舶时,应采用倒空闸方式尽快疏通待闸船舶;通过现场指挥控制进入该拥堵通航建筑物区域的船舶数量,并申请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通航管制,控制进入该拥堵通航建筑物区域的船舶数量。4 .特枯水位:预计枢纽入库流量不足,且上游持续无明显来水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结合航道条件提出水量调度需求报联合调度中心同意,联合调度中心协调保障通航流量,安排集中过闸,避免特枯水情下船舶大面积积压。第十四条(过闸申报)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联合调度中心进行过闸申报:(一)申报方式。船舶应通过调度平台进行过闸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申报。(二)船舶信息档案。船舶过闸申报应当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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