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docx
合同编号: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发包人(甲方全称):承包人(乙方全称):(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成员)日期: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全称):承包人(乙方全称):(主)(成)(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I)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财政部门审定预算;(5)本合同补充条款;(6)专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发包人要求;(8)通用合同条款;(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发包人要求和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13)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14)本合同的附件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待正式裁决后按有关部门的裁决执行。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地点:湛江市工程建设规模:3 .工程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EPC项目工作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专项研究咨询、专业设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配合发包人施工图审查和消防等报建,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和验收工作。具体如下: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弱电、消防、节能、防雷等项目所需的设计范围。(2)施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负责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和保修期工程保修及缺陷责任期的修复等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实施某个专业工程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项目竣工后服务范围: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等工程相关配套工作。4 .合同价格与付款货币本项目暂定含税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暂定设计费含税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率为:%。暂定建安工程费含税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率为2,其中暂列金:待定(具体以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准),最终施工费结算价二(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费)×(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费。施工费结算价最高限额为施工费中标价,若高于施工费中标价,则以施工费中标价为最终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清单内造价、漏项造价、变更签证造价、人工材料机械价差等。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后,根据审核结论及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前期已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款、进度款等)作相应退补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财政部门的预结算审核结论。预备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5 .合同工期总工期为730日历天。计工期:合同签订后一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协助甲方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设计工期共一个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6 .质量要求1、设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现行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现行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论认证须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的要求。3、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或以上。7 .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及缺陷修复,如有设计及施工漏项或缺陷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所承担产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承诺及时提交请款资料至财政部门。(注:工程款按财政部门具体拨付时间为准,可经双方协商,在不影响工期交付时间前提下,可调整工程款的拨付时间,但不计付因为调整工程款的拨付时间后所产生的利息)8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承包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机械及设施、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垮(坍)塌和社会影响的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性交通事故及海难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不发生责任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有效预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等。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总责,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9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及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10 .合法性条款双方确认本项目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操作,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如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并执行。11 .其他要求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生投资主体变更情况。承包人必须承认主体变更事实并配合变更后的主体方进行本项目余下工作,须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条款权力和义务不变。12 .本协议书一式十六份,合同甲方执四份(一正三副),乙方主办方和成员方各执四份(每方一正三副)。1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4 .本合同签订地点:o15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1合同1.1. 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2. 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3. 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4. 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LLI.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 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2. 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 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 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 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 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LL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 1.3工程和设备1.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LL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 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 .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2 .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L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