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公司水产种苗销售合同.docx
水产公司水产种苗销售合同甲方(销售方):公司名称:甲方水产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购买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从事水产种苗的培育和销售业务,乙方有采购水产种苗的需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产品信息1 .种苗品种:具体水产种苗品种名称,如南美白对虾种苗、草鱼种苗、妒鱼种苗等2 .种苗规格:对于种苗品种1,规格为详细说明种苗的体长、体重、尾鳍形态等可衡量的规格标准,例如体长在凶厘米至凶厘米之间,体重在凶克至凶克之间等。对于种苗品种2,(依次详细列出不同品种种苗的规格要求)乙方应在接收种苗时按照上述规格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格的种苗,甲方应负责及时更换或补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3 .种苗数量:乙方本次向甲方采购的种苗品种1数量为凶尾/只/株(单位根据实际种苗类型确定),种苗品种2数量为凶(详细列出各品种种苗的采购数量)。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种苗数量准确无误,如数量短缺,甲方应按照短缺数量的凶倍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数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乙方有权拒收超出部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二、质量标准1 .甲方销售的水产种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产种苗质量标准,确保种苗健康、无疫病、无畸形、活力强,具备该品种正常的生长和发育能力。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售种苗的质量检测报告(如有)、检疫证明及相关的养殖技术资料,以证明种苗质量符合标准,并协助乙方做好种苗的接收和初期养殖指导工作。3 .在种苗交付后的凶天内(具体天数根据种苗品种和实际情况确定),如乙方发现种苗出现大量死亡(死亡率超过凶,具体比例双方协商确定)或出现明显的疫病症状,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是由于种苗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应负责无偿为乙方更换同等数量和规格的合格种苗,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种苗采购成本、运输费用、养殖设施投入、饲料成本以及因延误养殖周期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等。三、价格及付款方式1 .产品价格:双方商定的各类水产种苗价格如下(价格包含种苗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输费至乙方指定地点的费用,但不包括乙方因养殖种苗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种苗品种1:人民币凶元/尾/只/株(单位与种苗数量单位一致)种苗品种2:人民币凶元/尾/只/株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因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如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凶、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成本大幅变动等,具体波动幅度和原因双方协商确定)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得擅自调整。如遇价格调整情况,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价格及生效时间。2 .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凶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凶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种苗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的凶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凶,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剩余合同总金额的凶作为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在种苗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乙方在凶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甲方。四、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1 .交货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预付款后的凶天内(具体天数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将全部种苗准备好,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安排合适的运输方式和发货时间,确保种苗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送达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种苗未能按时交付,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凶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同时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无法按时进行养殖生产而产生的场地闲置费用、设备折旧费用、预期收益损失以及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2 .交货地点:种苗的交货地点为乙方位于详细交货地址的养殖场或其他乙方书面指定的地点。如因乙方原因需变更交货地点,乙方应提前凶天书面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地点变更,甲方应自行承担额外费用,并确保种苗按时、安全送达新的交货地点。3 .运输方式及责任:甲方负责选择合适的、符合种苗运输要求的运输方式(如恒温车运输、航空运输、专业水产种苗运输车辆等)将种苗运至交货地点,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种苗的包装、运输保险费、装卸费等。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种苗的生存环境和成活率,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氧气含量等条件,并做好防震、防挤压等防护工作。在运输途中如发生种苗死亡、受损、丢失等情况,甲方应负责及时补货或按照实际损失的种苗数量和价值向乙方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的相关信息和凭证,以便乙方进行跟踪和查询。五、包装要求1 .甲方应采用符合水产种苗运输和保存要求的专业包装材料和方法对种苗进行包装,确保种苗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伤、感染疫病,并保持良好的生存状态。2 .包装容器应具备良好的透气性、保湿性和抗压性,每个包装单元应标明种苗的品种、规格、数量、产地、发货日期、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以便乙方进行验收和后续的养殖管理。六、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1 .验收方法:乙方在甲方交货后应立即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种苗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方面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验收可采取抽样检查、感官检验、查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对于需要专业检测的项目(如疫病检测等),双方可协商确定检测机构和检测方法,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种苗质量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如种苗质量合格,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对甲方所供应的水产种苗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如抽检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2 .异议处理:如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应在验收后凶小时内(鲜活种苗)或凶天内(其他种苗,具体时间根据种苗特性确定)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照片、检验报告等)。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凶小时内(鲜活种苗)或凶天内(其他种苗)到交货现场进行处理,如对不合格种苗进行换货、补货或协商退货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有争议,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双方处理争议的依据,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经检测种苗质量不合格,甲方应承担乙方因处理该批次种苗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种苗补购费用、养殖损失等,并按照不合格种苗价值的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七、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1 .甲方保证所销售的水产种苗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如因甲方种苗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 .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养殖技术、客户信息、销售渠道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凶年。如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八、违约责任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包装等要求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次订单金额的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凶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无法按时进行养殖生产而产生的场地闲置费用、设备折旧费用、预期收益损失以及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同时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预付款,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货款金额的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凶日的,甲方有权暂停供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已交付货物的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预期利润损失以及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3 .若甲方所销售的水产种苗经乙方验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或甲方违反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等合同约定,甲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合格种苗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退货、换货而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检测费、种苗补购费用、养殖损失等,且甲方应按照不合格种苗价值的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对不合格种苗或违约行为进行处理,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次不合格种苗,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的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甲方应另行补足。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九、不可抗力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疫情、交通管制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凶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凶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和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十一、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凶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凶年;如需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凶个月内,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2 .本合同一式凶份,甲乙双方各执凶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