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保险协议.docx
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保险协议甲方(外贸公司):公司名称:外贸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协议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以海运、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运输的各类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主要货物类别,如电子产品、服装、机械设备等。每次投保的具体货物信息,以甲方填写的投保单为准,投保单应详细注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二、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责任:对于海运货物,乙方承担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于空运货物,乙方承担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失火、爆炸以及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而被抛弃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对于陆运货物,乙方承担因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附加险责任:甲方可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选择投保附加险,如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附加险的具体责任范围以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为准。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一般按照货物的发票价值加上X%的预期利润计算,但不得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每次投保时,甲方应在投保单中明确注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保险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保险费率表,并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适时调整。具体每次投保的保险费率,以乙方在投保单上确认的为准。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启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转运,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转运工具时继续有效,但保险期限以该项货物到达转运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五、保险费支付甲方应在每次投保时,按照乙方确认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并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保险费账单后的凶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暂停保险责任,直至甲方支付保险费及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未支付金额的X%每日计算)。如甲方超过凶日仍未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六、理赔与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在凶小时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货物损失清单、发票、运输单据等理赔资料。乙方应在收到理赔资料后的凶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甲方。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按照保险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赔偿、修复或更换受损货物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甲方与乙方就理赔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明确争议解决方式)o七、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理赔。如实向乙方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和投保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保险期间内,如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货物,防止损失扩大,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工作。(二)乙方权利与义务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投保资料,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进行理赔,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协助。对甲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和理赔信息予以保密。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并提前通知甲方。八、协议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本保险协议过程中,如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严重违反本保险协议约定,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保险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保险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九、其他条款本保险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凶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续凶年。本保险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保险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保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一月一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