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docx
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必要时,报请应急管理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U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旗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5.5 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5.6 职责6.1 紧急抢险救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抽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及自治区内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警。6.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6.4 治安、交通和通讯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督导自治区民航相关单位开展航空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6.5 基本生活保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6.6 信息报送和处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产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6.7 应急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7应急保障7.1 应急准备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7.2 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7.3 应急技术保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洞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7.4 宣传与培训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7.5 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7.6 监督检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8预案管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9责任与奖惩9.1 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9.2 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10附则10.1 名词术语和说明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0.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施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10.3 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