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形势下完善我国碳核算体系的对策研究.docx
-
资源ID:1840780
资源大小:51.94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形势下完善我国碳核算体系的对策研究.docx
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形势下完善我国碳核算体系的对策研究碳中和已成为当前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要务,世界各国理应携手合作以实现碳减排。然而,部分国家和地区利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组建贸易“碳壁垒”,试图利用碳排放核算和认证优势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抑制影响。面对这些新挑战,我国需完善碳核算体系建设,助力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一、前言在当今全球面临气候变化危机的背景下,碳中和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要务。面对气候危机的挑战,世界各国理应携手合作以实现碳减排。然而,一些国家正在利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组建贸易“碳壁垒”,旨在规制进口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并巩固自身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欧盟于2023年开始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发布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简称新电池法)等贸易新规;英国宣布将于2027年实行碳边境调节制度;美国发布清洁竞争法案通胀削减法案,并已启动碳关税立法程序;七国集团发起建立国际气候俱乐部,计划对非会员国的进口商品统一征收碳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宣布探索边境碳调节机制。我国作为出口大国,当前正面临着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促进贸易公平之间寻求平衡的紧迫挑战。碳排放核算是绿色贸易的基础,若核算体系不成熟,将会导致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面临不公平待遇。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及欧盟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来,碳核算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并在全球经济社会转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5年,在巴黎协定签署后,碳核算领域的国际学术研究数量显著增长。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关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视不足,且大多聚焦于公司层面,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主题,对我国从国家层面完善碳核算体系的贡献有限。近年来,有关我国碳核算体系的研究进展如下:2009年,“碳壁垒”概念首次被提出,随后,研究人员多对国际上的核算标准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碳核算体系建设提出建议。自2020年我国提出“双碳”战略目标以来,完善碳核算体系已成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开展了行业、系统、产品等不同层面的相关核算研究,探讨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发展思路,但这些研究在应对当前绿色贸易壁垒问题方面的针对性不足。也有学者针对CBAM提出应对措施,而这些措施又缺乏对碳核算体系这一基础层面的深入考虑。综上,通过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与我国的核算体系进行系统性比较分析,识别具体差异,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研究仍然稀缺。全球气候政策联系紧密,国际市场相互依存,因此各国碳排放核算体系与相关国际机制的兼容性尤为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蓄电池(新三样)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产品出口量的不断扩大,一个新的贸易格局已初步形成。然而,受我国碳核算体系尚不够成熟的影响,相关产品面临出口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相关产业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发挥。鉴于此,本文探讨完善我国碳排放核算体系的措施,旨在促进出口型企业提升碳排放核算能力,有效应对国际绿色贸易“碳壁垒”。本文总结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内涵、国内外碳核算体系的建设进展,梳理国际绿色贸易机制中的核算与报告要求,并从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支撑及质量保障体系3个方面分析我国碳核算体系面临的挑战,研判国内外核算体系的差异性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完善我国碳核算体系并积极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具体措施。本研究可为我国制定科学的减排政策和措施提供数据支持,助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实现。二、碳核算体系的内涵与建设进展CO2是当前最主要的温室气体类型。在我国气候治理体系中存在以“碳排放”指代“温室气体排放及吸收”的情况,为此,本研究将碳核算的内涵扩展至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的核算,以加强全面性。(一)碳核算及碳核算体系碳核算一般指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量的核算。碳核算工作对于辨别排放来源、识别减排潜力、制定减排策略、评估减排进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碳核算体系在国际上尚无明确定义,我国早在2011年就提出开展碳核算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提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1年)首次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明确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2022年,我国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确立了碳排放体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也提出了行业企业层面及重点产品层面的目标任务,将我国碳核算体系扩展到至少包括国家、地方、行业企业、产品等层面。可见,碳核算体系是一个面向多层面核算对象,并涉及方法学、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及相应保障措施等要素的多元体系。(二)碳核算体系建设进展L国际碳核算体系的建设进展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常态化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体系。国际碳核算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建立的常态化且强制性的国家温室清单编制工作体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附件一缔约方,每年均需提交“基础年”至“N-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接受审评;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非附件一缔约方,由于基础能力和资金支持等方面限制,在提交频率和接受审评等方面的要求相对宽松。巴黎协定建立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非附件一缔约方提出了更严格的清单编制要求,如编制方法、编制频率、清单质量等方面。为有效落实碳减排政策,大多数国家和经济体开展了各自地方层面的碳核算工作。英国在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同时也编制地区层级和地方行政区层级的温室气体清单,如伦敦等地方政府还为服务本地区的气候政策制定,自行开展了城市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O欧盟建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减排责任分担机制,将减排目标分解并在重点行业及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构建了“设施-成员国-欧盟”贯通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以对减排目标完成进展进行评估。澳大利亚在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同时,也编制了覆盖8个州和领地的州级温室气体清单。行业企业层面的碳核算工作受所属地区、所属行业、核算目标等因素影响,呈现出更为显著的异质性。2003年,欧盟发布的关于建立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指令明确规定了碳市场覆盖的部门行业、应核算的气体类型以及应采用的核算方法,以此为基础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核算技术规范。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核算大多将关注范围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展,进行全生命周期核算。不同产品的碳排放核算应用场景、核算要求和相关规范的差异性更大。企业通常是对其生产产品进行碳排放核算的行为主体,核算的目的包括满足企业自身需求(掌握产品的碳排放特征)、社会责任需求(信息公开)以及政府/市场要求(申报产品的碳排放后才能持续某项生产或进行某项交易)。2008年,英国标准协会发布的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是全球第一个衡量产品碳足迹的标准。2013年,欧盟委员会建议,使用共同的方法来衡量和沟通产品与组织的生命周期环境绩效,并发布产品环境足迹指南。2020年,欧盟理事会指出,产品环境足迹方法有望成为欧盟各种产品政策工具和可持续产品框架的基础方法。202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更新产品环境足迹方法的建议,明确了包括气候变化影响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法。2.我国碳核算体系建设进展我国已形成较为明确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体系。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非附件一缔约方,我国于2004年提交了国家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报告了1994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又陆续提交了3份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和3份气候变化两年更新报,包含了2005年、2010年、2012年、2014年、2017年和2018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在省级层面,我国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发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部署了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5年、2010年、2012年和2014年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工作,并开展清单联审。在城市和区县层面,我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探索,如浙江省提出了统一方法学的要求,并部署相关清单编制工作;也有地区以省级清单指南为参考进行清单编制工作。此外,我国将碳市场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积极推动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2013-2015年,我国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分3个批次发布了24个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并以此为指导,启动了“八大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根据碳市场履约和扩容工作的实际需求,电力、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的核算指南逐步更新。总体来看,“十二五”至“十三五”时期,我国已基本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三级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体系的构建,但在产品层面的核算工作基础相对薄弱。2023年,我国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对产品碳足迹核算的任务和要求进行了细化;2024年,我国发布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并提出,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目前,我国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仍以建立和健全相关方法为主,相关工作机制及应用方式尚不完善,还不能应对快速兴起和发展的国际绿色贸易机制。三、国际绿色贸易机制的核算报告要求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绿色贸易机制成为我国产品出口不得不面临的“碳壁垒”,其主要通过经济和管理两个方面来施加影响。在经济方面,如欧盟的CBAM或国际气候俱乐部,通过征收边境税的方式对高碳排放强度的贸易商品征收关税;在管理方面,如欧盟通过发布的新电池法,对出口企业形成强制性约束,从而减少碳足迹。这两种方法都对我国出口企业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碳核算要求。本研究在对当前众多国际绿色贸易壁垒进行综合梳理的基础上,识别出CBAM试运行和新电池法启动后已经具有相对健全的政策要求和实施方案,并对我国重点出口企业带来实质挑战。因此,基于这两个机制的重要性,本文以其为案例,探讨我国完善碳核算体系、应对已有和未来潜在国际绿色贸易机制的策略。表1从政策类型、实施状态、管控内容、覆盖行业或产品等方面梳理了CBAM和新电池法的基本信息。可以看出,CBAM会对我国碳密集型产品出口产生冲击,特别是钢铁和铝制品等,而新电池法则更多影响我国电池制造业等新兴产业产品出口。表1国际绿色贸易机制对比项目CBAM新电池法政策类型经济F段静理F段实施状态2023年3月I日进入试运行.2026年1月1口起正式实俺2023年8月17日也正式生效.2024年2IiHl起开始实施轮控内容出口至欧沿的相关行业产品漏附买CBAM书CBAM的费用等1欧亶与出口国碳价的价差乘以册口产从的硬排放宿出口i欧盟的电池需暨调足要求并提供以卜证明文件,电池产品破足迹向明.再生金"使用比例、电池林岑与电池妒IKU废旧电池及电池材村的何收,化学伟德。耐久性以及供应硅尽取网簧Hl丽行业或产品现阶段纳入水泥铝、化肥.电力、国气,钢铁6个行业J今后将逐步蝌入欧哪碳巾场F的所有拧业在欧蹙生产以及进口的电池.中帔使用或被添加到产品中的使携式电池、启动照明点火电池.交通工具电沌.电动乍电池、工业电池(一)CBAM的报告要求与影响规模CBAM规定,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CBAM的过渡期,期间欧盟进口商和申报人需承担报告职责。在过渡期内,需要按季度报告进口商品的数量及其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量、出口国的碳定价信息。至于核算方法,2025年1月1日之前,碳排放量的核算可以依据出口国的方法进行,之后必须转为采用欧盟认可的方法。自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将征收CB三证书费用,并计划逐步取消对欧盟内企业发放的免费配额,直至2035年完全取消。尽管C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