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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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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2024年月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贵州省内住宅物业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选聘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口”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3、本示范文本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4、本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将合同中涉及物业买受人权利、义务等的条款向物业买受人作出充分说明,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5、物业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内容,对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6、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乙方(物业服务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物业项目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坐落位置:省市区/县乡/镇路号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以上范围不包括: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商业面积平方米;其它物业类型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面积:平方米停车位:个(规划有充电桩的车位±),其中:室夕卜停车位:个;室内停车位:个(人防车位个)。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第二条.本合同前期物业管理为期三年,自一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到期后,如小区因交付、入住情况等原因,未能及时成立业主委会员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合同自行延期至小区业主委会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并选择或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人时止。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含别墅)。甲、乙双方按照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一)住宅:高层元/月平方米;多层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二)公用房:元/月平方米;(三)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四)其它物业类型:元/月平方米;元/月.平方米;元/月.平方米。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专项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四条停车收费和车位服务费按照贵州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自有产权停车位服务费元/辆.月;(二)租赁车位:车位租赁费元/辆.月;车位服务费元/辆.月;(三)共有部位:车位租赁费元/辆.月;车位服务费元/辆.月。第五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甲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费。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费的,减免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约定:第六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给乙方。第七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按贵州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级标准约定。具体见附件三。第八条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直至承接查验合格。乙方须将承接查验报告及资料向住建部门报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第九条.乙方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共有部分收益,是指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税后净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人应单独设立帐户进行管理。所得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物业公共支出,包括可以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公共维修、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支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一次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一)会所:;(二)健身房:;(三)棋牌室:;(四)运动场:;(五)游泳池:;(六)其他: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第种方式约定分配:L;2、 ;3、 o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用房,在合同履行期内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制定本物业项目临时管理规约;(二)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三)审查和批准乙方物业服务方案(详见附件五)、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情况;(四)在物业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费标准、停车收费和车位服务费等标准;交房后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五)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标识系统、公共座椅、康体设施、监控、公厕、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及规划明确要求和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时应配建的其他设施设备等;(六)签订承接查验协议,配合乙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及资料移交;(七)履行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八)o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项目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告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四)根据物业项目实际制定并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五)按照规定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人信息、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六)按照规定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八)每半年公布一次共有部分收益情况;(九)结合本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十)O第十四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三)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四)因工程遗留问题引发业主群诉导致的公共危害;(五)第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七条及附件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第十六条除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七条及附件三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的,下调其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进行下调。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服务等级标准核定后,经过整改达标的,可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达标的,应恢复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复核不达标,延续下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第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第十八条合同期限内,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若乙方不再具备该物业项目的服务人资格,应当自不具备资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并退出小区管理。若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的,应当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完成移交,并退出小区管理。第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对方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第二十条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物业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一条其他违约责任:(一)甲方与乙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物业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业主限期交纳;(三)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致使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标准,给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追究违法违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四)乙方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利,或者未按照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五)业主可以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六)甲方和业主不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的,每月按欠费金额的%(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乙方违约金。(七)。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一份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人。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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