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合同.docx
农业公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合同甲方(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农业公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拟在甲方所属的土地上开展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设施农业用地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该设施农业用地位于详细地名,四至范围为东至具体边界,西至具体边界,南至具体边界,北至具体边界,土地面积共计凶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附件设施农业用地界址图。2. 土地权属状况:甲方确认对该土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且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土地使用的情形,并已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名称,如有,有权将该土地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用于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二、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共计凶年。使用期满后,乙方应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按照相关规定无需拆除的部分除外),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甲方;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进行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凶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需)。三、设施建设与用途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在该土地上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温室大棚、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管理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具体设施建设内容详见附件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的具体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类型和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除按照规定允许建设的少量生产必需的看护房等附属设施外),不得超标准建设附属设施。2 .乙方使用该设施农业用地仅限于开展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如蔬菜种植、花卉培育、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不得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将土地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用于非设施农业用途。四、土地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费用标准: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用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土地使用费用不包括乙方在设施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税费、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年的具体支付日期前,将当年的土地使用费用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土地使用费用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甲方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费用。有权对乙方的设施建设和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土地和建设设施,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甲方。2.义务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该设施农业用地的正常使用,不得无故干扰或妨碍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或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乙方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如需)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书面意见等,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手续办理不畅或无法获批的除外。(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内,依法享有对该设施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权按照经批准的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改造后的设施符合相关要求。2 .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押金(如有),乙方应立即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新出租土地期间的租金损失等)。负责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施建设质量,并承担因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提交设施建设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设施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农业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农业生产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在使用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按照相关规定无需拆除的部分除外),清理场地内的垃圾和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达到土地交付时的耕种条件或符合甲方及当地政府的要求),并将土地及时返还给甲方。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和清理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押金(如有)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足;如因乙方未及时拆除地上附着物或恢复土地原状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土地交付及验收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凶日内,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共同对土地的边界、面积、现状等进行实地勘查和确认,并签署土地交付确认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2 .乙方应在设施建设完成后凶日内,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凶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如有)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对乙方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设施验收合格确认书;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验收合格确认书作为乙方合法使用该设施农业用地及享受相关权益的依据之一。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在未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用,逾期超过凶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设施建设用途,违反本合同约定进行非农业建设或超标准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凶日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设施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土地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用于非设施农业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清算,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返还土地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八、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各自的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3 .本合同附件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界址图、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交付确认书、设施验收合格确认书等(如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