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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纸质考试第六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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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纸质考试第六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docx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纸质考试题库第六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5年1月,涵盖2010年1月至202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健词:李某于2015年6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人员李某于2015年6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人员。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此外,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公司在李某因任何原因离职时,若主动告知并要求其在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该相关条款正式生效,李某应当根据告知及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以李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为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对此表示同意。2021年6月,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公司未告知并要求李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三个月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已遵守相关的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某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基于以上材料,请你回答以下问题,并给出合适的理由。(1)上述劳动合同中第十条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与某公司已对该内容达成一致。并且约定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针对所有员工的强制性规定。(2)李某是否能要求某公司经济补偿,为什么?答:不能。根据双方约定,只有公司在李某离职时告知他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相关条款才正式生效。某公司在李某离职时未告知并要求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自然未生效。在竞业限制约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使李某遵守了相关的竞业限制义务,该行为也没有实际意义,公司无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案情介绍关健词:甲于某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甲于某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甲每月工资6000元,三个月后,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仅向甲支付3500元的工资。甲找公司讨要说法,被告知"公司也没办法""不接受可以辞职",甲遂提出离职申请。随后甲又来到B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B公司拖欠工资,甲遂找到其及时支付工资,B公司告知甲,因业绩不合格,其已在一个月前被解雇,系因公司人力部门工作失误导致未通知到甲,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一个月前解除,因此无需支付其相应的工资。甲在回家后,得知其父乙因工伤住院,但乙工作的工厂未为其缴纳过医疗保险,因此乙要求工厂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期间,乙突然想起曾缴纳过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险,便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请求发放社会保险金,但被以“重复申请”为由驳回。请你根据以上材料,分析甲、乙可提出什么样的劳动仲裁?答:(D甲于人职A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但公司未达到。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主张A公司支付相应报酬。(2)甲与B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B公司否认与甲存在劳动关系,拖欠甲工资,单方面将其解雇。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组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组纷;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可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补发拖欠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3)工厂未为乙缴纳医疗保险。属于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可以主张工厂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案情介绍关犍词:李某在2019年2月前往A职业介绍中心寻求工作李某在2019年2月前往A职业介绍中心寻求工作,经介绍与B公司达成工作合意,B公司所提供的岗位为法务岗。2019年3月,李某办理入职手续后正式入职B公司。李某平素有写作与推理的爱好,在入职后的半年期间利用下班时间完成了一部短篇推理小说的初稿,并与C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2019年11月,B公司拟重新与工会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该协议于2019年11月11日递交当D市劳动行政部门,并于当月16日正式生效。根据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相关知识,请你指出上述材料中包含的劳动关系及其形成主体。答:(1)个别劳动关系。形成主体为小李与B公司。(2)集体劳动关系。形成主体为工会与B公司。(3)劳动行政关系。形成主体为B公司与D市劳动行政部门。(4)劳动服务关系。形成主体为A职业介绍中心与小李、B公司。案情介绍关键词:李某于2019年3月4日起进入职某公司,并于同年12月离职李某于2019年3月4日起进入职某公司,并于同年12月离职。李某在职期间,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2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对这一请求表示支持。某公司得知后表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李某入职后曾多次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始终置之不理。此外,某公司还拿出了当时的"通知"和"公告"作为证明材料。该公司据此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基于上述材料,请你回答下列问题:(1)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李某是否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建立,则如何认定建立日期?答: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李某应于2019年3月4日起与某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2)某公司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某公司虽已尽通知义务,但未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案情介绍关犍词: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力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试分析:(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答: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答: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答: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案情介绍关健词:刚好满15岁,初中学毕业后即外出打工2008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初中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某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予2009年3月与某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1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9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答:Q)李某于2008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李某2009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满16岁。(4)2009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2009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7)2009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案情介绍关犍词: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小林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活。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30%,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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