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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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docx
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相关方行为给公司运营带来的的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运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相关方指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有关联的、在公司从事各种公务、经营活动或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人员。如工程项目承包商、项目委托单位、项目服务单位、商铺租户、外来施工单位、供应商以及外来参观、实习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本规定中的发包部门是指公司负责招商、招租、工程项目发包、服务项目委托或与相关方直接对接的负有日常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五条公司依据"谁发包,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发包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部门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管理职能,通力协作,层层负责,从资质审查、合同控制、现场管理三个方面对相关方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工作,审批各项关于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制度,决策相关方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安全部是公司相关方综合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组织对相关方安全资质审核及备案管理;负责审查各部门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负责组织对相关方单位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发包方发包过程和相关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或组织开展相关方事故调查;参加竣工验收;协助发包部门对相关方单位及个人进行安全业绩评价;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发包部门负责对相关方的直接监督管理,协助安全部审查相关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资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相关方的作业文件,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对相关方的安全业绩评价等。发包部门和与相关方直接对接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以及负有接待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具体管理措施。第十条相关方单位是其承揽项目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所承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及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第三章安全资质审查第十一条相关方单位必须具备与承揽项目相适应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相关方单位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或委托作业前,必须如实向公司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资质资料,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近年来的安全事故情况资料、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各类体系认证证书等。接受安全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禁止资质不符、信誉低、施工质量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相关方单位及个人在公司承揽项目。第十二条各发包部门在选择相关方时,应及时获取相关方安全资质资料,连同发包、外委等项目、工程申请材料一并报安全部。安全部应当会同发包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填写相关方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表,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确认,并在相关方单位安全资质确认表签署确认意见。做为选择准入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或服务项目的合格相关方的必备文件。第十三条发包和相关部门责任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市场部参与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负有委托工程项目职能的部门参与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其他关联部门均应协助责任部门对相关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第十四条发包部门应当同时建立相关方名录和档案,并报安全部备案。第十五条相关方不得超营业范围承揽项目,超资质承揽项目一经发现,安全部将责令停工并清理出场,同时追究发包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合同控制第十六条发包部门与相关方签署的合同原则上按照公司合同范本执行,并应根据发包工程、项目的性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对相关方作业过程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由于相关方未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尽安全责任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规定;详细约定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事项和标准。第十七条发包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承诺书,协议内容必须满足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发包部门拟定报安全部审查后签订,并报安全部备案。第十八条发包部门与相关方签订项目、工程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时,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l%-2%(最低不少于IOe)C)元)做为风险抵押金,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对扣除风险抵押金或缴纳违约金的具体要求;相关方未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发包部门应全部返还预留或预交的风险抵押金。相关方在进场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或不服从管理的,依据情节扣除相应保证金。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由发包部门填写扣除风险抵押金会签表(附件5),报安全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扣除。第五章过程控制第十九条相关方工程施工开始前,安全部应对拟从事本次工程的相关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相关方员工熟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教育内容主要包括:L相关方应执行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2、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及周边环境;4、公司应急管理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5、进入特殊危险区域或进行特殊危险作业时所需的安全培训要求;6、事故报告的要求;7、其他需要交代的安全内容。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由发包部门为相关方员工办理临时出入证,出入证填写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的要注明特殊工种类别)。严格执行挂牌管理,无出入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教育结束后,安全部填写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备案。第二十条发包部门应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关联部门向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作业过程中禁止和许可事项,向相关方介绍作业现场的基本状况;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状况下,严禁许可相关方进行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发包部门要建立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交底记录,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工程发包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的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范围、安全监督职责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并监督监理单位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监理方应代表发包方,对相关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发包方。第二十二条发包部门应与相关方做好信息的沟通、交流和反馈,其中包括:一、发包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方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安全例会和其他与安全有关的会议,了解相关方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二、作业环境的危害发生变化时,发包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方;三、发包部门在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作业变更或其他变更时应重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重新与相关方进行技术交底;四、相关方应将施工计划和安全施工方案报发包部门及安全部审查备案;五、相关方需要发包部门提供配合的,应提前向发包部门提出;六、相关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方和发包部门,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发包及关联部门应及时配合相关方开展应急救援;七、相关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监理和发包部门,发包部门应将事故信息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时限要求报告当地政府。第二十三条进入施工前相关方应对现场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编制与作业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明确该项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和相应的控制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提交发包部门审查,并获得其同意方可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特点、作业环境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从技术上控制、消除危险的措施;二、作业使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从技术上加以控制和防护的措施;三、作业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危险特殊材料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从职业卫生和技术上加以控制和防护的措施;四、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作业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以及从技术上加以控制或消除危险的措施;五、特殊气候条件如暴雨、台风和季节性天气可能对作业带来的影响和危险,以及应采取的相应防护及预防措施;六、作业过程存在的内外部风险,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员工进行交底,相关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有效交底的,发包方应禁止相关方开展作业;安全交底记录(附件15)应包括交底时间、交底内容、交底双方人员签字,交底记录应妥善保存。第二十四条相关方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配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相关方应制定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六条相关方应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相关方应保存培训和考试记录及台账备查。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发包部门和与相关方施工作业管理直接对接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方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管理,建立对相关方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台帐。发包部门每日至少应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工具、环境、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配合安全部对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与抽查。安全部应定期或随机对相关方的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接待职能的部门应对来公司参观学习、实习的人员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管控。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相关方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要求:一、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工作牌佩戴于左胸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员应佩戴红袖标、红色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电焊、切割等强光作业需佩带安全眼镜或防护面罩;凡与运转机械、高温高压物体、有毒有害物质等设备接触,应按规定使用与工作性质相配合的专用防护用品。二、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器械、材料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设置名称、规格等标牌;所有施工废料应分类回收,统一处理,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所有物料、工具和设备应存放稳固并采取防滚动和滑落的措施;施工设备的制动装置、闭锁装置和隔离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三、起重设备及操作人员必须证照齐全,设备应性能良好,具备起吊作业条件;起重设备起吊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起吊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保起吊过程中的安全距离;起吊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限、超负荷工作;吊车支腿不稳、吊物重量不明、绑扎不牢靠、视线不好时不得起吊,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四、作业现场所有压缩气瓶必须标识清晰,具备检验合格证,使用时所有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