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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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2024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L关于法律冲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法律冲突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是静态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动态法律冲突B.静态法律冲突表现为对同一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意味着形成了不同法律之间的直接对抗C.动态法律冲突表现为特定的民事关系发生后,与该民事关系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却竞相要求适用于这一民事关系,从而形成法律适用上的直接对抗D.任何法律冲突都是静态法律冲突和动态法律冲突的统一,静态法律冲突是动态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动态法律冲突是静态法律冲突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2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3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哪种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4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渊源?(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条约5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法律JA,被侵权人住所地B.侵权人住所地C.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D,侵权人经常居所地6 ,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7 .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8 .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下列哪一方确定侵权行为地?(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9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内予以公布。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10 .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哪种方式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C.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协议选择仲裁裁决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各国普遍适用的系属公式?(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C彳亍为地法D.法院地法12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发运地法律B,送达地法律C.所有人属人法D,转让合同的准据法13 .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14 .下列哪些选项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涉外合同关系B.涉外夫妻财产关系C.涉外继承关系D.管辖权的确定15 .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采用何种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中央机关送达B,邮寄送达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16 .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17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18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四.简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9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20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21.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答:Q)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他主张关于物权法律关系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至于动产物权,则是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2)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出现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因而,适用属人法发生困难。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新理论应运而生。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叶,一些国家的立法便开始采用这一原则。此后,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几乎都采用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3)总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六、案例题(每题15分,共15分)22.法国公民方某于2017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与中国公民刘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0月,方某再次来到中国,与刘某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二人并未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9年8月,刘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答: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22.中国公民张某,200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2005年,张某到西班牙经商。201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12年,张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15年2月,张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张某的子女认为张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张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张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张某的继承人。问:张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答:张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案中,西班牙为张某与西班牙妻子的婚姻缔结地和经常居住地,故适用西班牙法律。根据西班牙法律其婚姻有效。(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张某在西班牙定居多年,张某和妻子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是西班牙。所以关于结婚条件,应适用西班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