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8篇合集).docx
中学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绐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师教体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此方案:一、组织领导组长:校长副组长:政教主任组员:中层领导和全体班主任学校防范性侵害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政教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年级主任、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负责平时教育工作。二、采取措施(一)加强对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师德教育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1 .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2 .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1 .我们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性教育。2 .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密部位,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人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3 .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4 .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居所;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我们学校将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现做规定如下:1 .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2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帮扶难、联动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印发的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本原则】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贝山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第三条【工作机制】民政、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团委、妇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并就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进行统一工作协调时,召开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落实。一、强制报告第四条【强制报告】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发现存在无人照料、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时,应当及时向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妇联、团委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损伤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警觉,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手段、后果等,及时予以记录、评估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虐待幼儿、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接待家庭暴力等控告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六条【报告情形】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未成年人存在受伤、怀孕、流产等情形,遭受或疑似遭受猥亵、强奸等性侵害的;(二)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过性行为的;(三)未成年人从事色情、吸毒活动的;(四)未成年人存在多处伤害、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疏忽照料、家庭暴力、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遗弃、虐待、出卖,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的;(六)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校园欺凌、暴力伤害、犯罪侵害或其他意外伤害的;(七)未成年人疑似失踪、被拐骗脱离监护人、被拐卖、被收买或非法收养的;(八)未成年人流浪或被携带、强迫、利用乞讨,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不适宜演出、危重劳动以及未成年人被强迫、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九)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二、立案查处第七条【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告知报案人。第八条【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病历资料、证明、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提供。第九条【提前介入】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提前介入。第十条【询问原则】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第十一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临时看护第十二条【临时看护】公安机关对因侵害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属于监护侵害的,应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凡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会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条件的,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联系并将未成年人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或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于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临时照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贝1K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及时给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七、法律援助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具体情况,指派有办案经验且富有责任心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八、社工帮扶第十七条【社工帮扶】对于被害未成年人需要在行为矫治、日常陪护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民政、团委、妇联、残联、社区等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帮扶。九、亲职教育第十八条【亲职教育】对于因监护人疏于监护、教育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等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加强其履行监护、教育能力的培养,引导其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十、监护干预第十九条【监护干预】由于监护人故意或者严重过第二十二条【协同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民政、教育、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十四、奖惩机制第二十三条【反馈奖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因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