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docx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1.5 工作原则2风险防控3组织体系3.1 领导机构3.2 应急联动机构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3.5专家机构4监测与预警4.1 信息监测4.2 预警4.3 预警响应4.4 调整、解除预警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告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5.4 指挥协调5.5 信息发布5.6 应急结束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理6.2 调查与评估6.3 征用补偿7准备与支持7.1 队伍保障7.2 装备保障7.3 交通运输保障7.4 通信保障7.5 经费保障8预案管理8.1 预案体系8.2 预案备案8.3 应急演练8.4 宣传与培训8.5 预案解释8.6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预防和应对本区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乡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崇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指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工程。1.4 事故分级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U级(重大)、In级(较大)和IV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Io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多方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协同配合、高效处置"衣法规范、科技支撑。2风险防控针对本区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触电、爆炸、透水、淹溺、火灾、灼烫等),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可能直接产生的后果和衍生后果,提出防范控制措施。3组织体系3.1 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3.2 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项指挥机构实施后续处置。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视情成立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指定,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3.4 工作机构3.4.1 职能部门崇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建设工程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动态掌握本区建设工程行业运行情况,对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处置较大以上建设工程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建设工程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指导、协助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处置一般建设工程事故。(3)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建设工程事故情况。(4)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5)组织评估和修订本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6)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受损的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修复和善后等工作。3.4.2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3.5 专家机构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专家库,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专业、科学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专家参加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监测与预警4.1 信息监测4.1.1 区建设管理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完善本区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监管部门数据共享正台4.1.2 工程参建各方完善建设工程险情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险情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险情发生单位应续报应急处置情况。4.2 预警4.2.1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U级(严重)、In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4.2.2 预警信息发布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一定区域内准确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4.3 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如下预防性措施:(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预警通告;(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4)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5)调集或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物资和设备;(6)组织专业监测单位对事发工程主体结构、周边建筑物,以及事发区域开展安全与环境监测;(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4.4调整、解除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当建设工程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告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通过"110”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或其他有关单位报告。5.1.1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5.1.2 报告程序与时限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或其他有关单位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5.2 先期处置5.2.1 事故所在总包企业为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专家和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即时处置,防止事故扩大,防范次生灾害。5.2.2 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司(园区)及相关部门发现或接报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指挥体系,组织指导有关责任单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风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5.2.3 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对突发建设工程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研判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区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建管、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国动等部门(机构)根据规定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祠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5.3 分级响应5.3.1 分级响应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5.3.2 应急响应等级本区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V级、In级、II级和I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1)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区政府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IV级响应,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2)In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确定响应等级,启动In级响应,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3)II级、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II级、I级响应,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应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应对。5.3.3 响应级别调整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5.4 指挥协调5.4.1 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建设工程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由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5.4.2 现场指挥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事故现场警戒。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