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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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2024年).docx
XX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和XX省政府采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纪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政府采购法律规则意识,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硬化预算约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防控廉政风险。第二条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定、程序和流程等,自觉规范本单位和个人招标采购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采购程序,或干扰正常招标采购工作。第三条项目采购活动中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均须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验收等事宜,不得无故拖延至影响采购效率。第四条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学校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章各级领导干部纪律第六条不得违反规定或议事规则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或擅自决定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应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的招标采购事项。第七条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事务。第三章采购人员纪律第八条招标采购中心人员纪律:(一)不得违反规定确定或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或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二)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三)不得隐瞒、延误按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四)不得接受投标人、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六)不得泄露学校采购项目数据及内容、采购项目技术资料、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尚在制作中的招标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全过程、项目评审书面报告、有关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文件或协议等信息、评审专家名单等。第九条申购部门人员纪律:(一)不得在未经市场调研及询价情况下盲目编制采购预算,严禁通过虚高采购预算从中牟利;(二)不得在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招标采购文件以及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违规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三)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或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四)不得将按规定应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先自行采购后再向学校申报,不得将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五)不得违反学校校内备案采购规定,就经批准执行校内备案采购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或弄虚作假,虚高采购价格;(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验收学校按程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协议;(七)不得泄露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须保密的标底、评审过程及细节、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信息;(八)不得在招标采购或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供应商、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招标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吃请,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偏离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第四章评审专家纪律第十条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第H"一条不得偏离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或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结果。第十二条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三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第十四条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第五章监督人员纪律第十五条不得在监督投标人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评审工作过程中越权越位,失职渎职。第十六条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诱导性言论,暗示、引导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或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任何人参与、干涉正常评审活动。第十七条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有须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八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第十九条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第六章违纪处理第二十条以上单位和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H"一条对违反本纪律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二条本纪律适用于学校全体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和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纪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