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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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2024年8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 2市县组织指挥机构3. 灾害救助准备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5. 2灾情信息发布5自治区应急响应5. 1一级响应5. 2二级响应6. 3三级响应5.4四级响应5. 5响应联动6. 6响应终止7. 灾后救助7.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 2物资保障7. 3通信和信息保障7. 4装备和设施保障7. 5人力资源保障7.6社会动员保障7. 7科技保障8. 8宣传和培训9. 附则9.1 术语解释8.3预案演练8.4预案管理8.5预案解释8.6参照情形8.7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时自治区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以及邻省发生对我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时自治区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1. 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 1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 1.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广西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制度以及灾害防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 1.2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地见效。3. 1.3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咨询意见。4. 2市县组织指挥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的灾害救助工作。5. 灾害救助准备自治区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地震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协调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6.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6.1 灾情信息报告6.1.1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6.1.2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6.1.3 1.3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6.1.4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4.2灾情信息发布4.2.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4.2.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4.2.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自治区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1一级响应5.1.1启动条件(一)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6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或2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60万人以上;(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5.1.3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各地巾请、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受灾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巾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