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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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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docx

    索引号:112200000135448753/2022-05820分类:环境监管执法;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6日标题: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吉环发2020)13号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吉环发202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2020年6月16日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职责部门),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受理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与奖励。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第六条经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3%的奖励;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第七条举报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即使不能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信息,亦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按照第六条标准核算,按上限给予奖励。第八条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第九条符合奖励上述规定的,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行政奖励。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监管职责部门依奖励申请做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监管职责部门查处,或已经公开的;(二)仅反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现象,未明确具体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事实的;(三)举报人为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家属的;(四)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来源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员(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五)其他不宜奖励的。第十一条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第十二条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监管职责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受理举报线索后,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跑风漏气、泄漏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举报人可向监管职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低于该举报奖励标准、程序等内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吉环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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