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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吉林省提高命案办案质量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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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吉林省提高命案办案质量的指导意见》.docx

    提高命案办理质量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省命案办理质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在侦查取证、引导侦查、证据把关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问题影响诉讼甚至无法定罪。特别是“两个规定”实施以来,因证据问题被发回重审或降格处理的案件数量呈上升势头,应当引起全省公安、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提高命案办理质量,结合我省命案办理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确保命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意义1、本意见所称命案,是指因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等故意犯罪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过失犯罪及故意渎职犯罪致人死亡案件除外。上述案件虽未致被害人死亡,但可能判处死刑的,适用本意见。2、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生命线,命案受到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命案办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命案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使办理的每一起命案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3、办理命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原则。命案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既要严厉打击,又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错案件。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重收集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侦查、逮捕、起诉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命案4、各诉讼环节的主要任务。侦查工作是提高命案质量的基础。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证据意识,在保证破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侦查质量,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命案均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是提高命案质量的保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审查批捕、公诉工作是提高命案质量的关键。全省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要优化配置内部力量,坚持专人、优先、快速办理命案;完善批捕、起诉的质量标准,及时协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强化各环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命案质量。5、强化命案办理的指导力度。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命案发生后,发生地的市(州)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派员到发案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导命案侦办工作,必要时由市(州)公安机关直接侦办;县(市、区)公安机关拟侦查终结的上述案件,应于侦查终结15日前将卷宗材料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侦查终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全部命案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侦办。其他地区要保证至少每年照此程序侦办案件-2件。全省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年内实现命案均由市(州)公安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侦查终结。6、建立检察机关介入命案现场制度。命案发案后,公安机关应在接警后一个小时内将案情通报案发地县(市、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及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重大、复杂、疑难命案,县(市、区)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向市(州)检察院汇报,市(州)检察院应及时选派侦监、公诉部门人员出席现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人员介入侦查活动、出席命案现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参与案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并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察人员在介入侦查活动过程中,不能代行侦查取证,不得参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在相关侦查文书和侦查取证材料上签名,不得妨碍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不得泄露案情和侦查工作的秘密。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视。检察人员不参与案件讨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引导取证的书面意见。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向上一级机关请示、报告。7、侦查监督部门介入引导侦查,应当注意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同时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8、进一步提高取证质量,完善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收集任何可能与案件有关联性的原始物证、书证,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而获悉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应全程录像,保证其原始性和客观性。9、建立全面移送证据制度。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村料,均应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没有必要装入诉讼卷宗的村料,应装入侦查副卷。必要时,经协商,检察机关可以调阅。10、建立受理前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对于即将侦查终结拟移送起诉的命案,应在移送起诉15日前商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初步审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公诉人员应当就案件证据是否完备、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有无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初步审查。对案件证据需要继续补充完善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抓紧补充完善。提请市(州)公安机关侦结前审核的案件可与检察机关受理前审查同步进行。受理前审查案件,仅限于书面审查。11、建立市(州)公安机关与市(州)检察机关办理命案工作衔接机制。由市(州)公安机关审核决定移送起诉的命案统一由市(州)公安机关移送市(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市(州)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交由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再退回市(州)公安机关。12、完善检察环节证据的补充与完善机制。在审查起诉期间,因关键证据发生变化、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立功、自首、坦白以及其他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书面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侦办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尽量在审查起诉时限内补充、完善,或采取共同补查的方式予以完善,减少退补次数。二审期间,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省检察院应当书面提出具体要求,经原负责审查起诉的市(州)检察院向原侦查机关提出。原侦查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必要时,可以共同补充完善。证据材料补充完善后,原侦查机关可以直接移送省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市(州)检察院转交。补充取证难度较大,短时间无法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把证据补查作为提高侦查质量的重要措施,及时、认真补充完善,不得拖延不查、敷衍应付、推诿扯皮。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补查不力,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省检察院可以商请省公安厅进行督办。13、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命案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要求的,经市(州)检察院公诉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启动重大命案协调机制或召开“命案”协调小组会议解决。三、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强化命案质量管理机制建设14、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命案,应当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既要立足自身职责,又要破除部门意识,切实增强诉讼整体观念,建立侦控一体机制,共同把好命案的质量关。15、建立侦查人员配合起诉和出席法庭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讨论命案时,可以邀请公安人员参加;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公安人员协助准备出庭预案;对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争议的命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16、成立市(州)级“命案”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州)公安机关分管刑侦、案件审核的副局长、部门负责人,市(州)检察院分管公诉、侦查监督的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可邀请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分管一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及庭长参加,统一协调“命案”办理中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合法、高效的协作机制。协调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共同的上级机关请示。17、对于社会舆论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以及被害人家属采取极端措施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案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妥善处理和化解,既要充分尊重舆论监督、充分考虑被害方的态度,又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确保案件处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18、建立命案办理情况通报制度。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每季度互相通报一次命案办理情况。省公安厅通报全省命案发破案情况;省检察院通报命案起诉、不起诉、退同补充侦查、判决和发回重审情况。对于侦查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的案件,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分别在系统内进行通报。19、建立命案办理联席会议制度。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针对办理命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讨论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总结交流命案办理的经验;通报各单位的命案办理情况;根据办案单位的申请,讨论解决相互之间在命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遇有重大案件、重要事项或重要决策部署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20、对命案质量实行责任倒查。对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诉讼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责任。对于命案办理效果好,被评为精品案件的,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对于命案办理效果不好,被评为较差案件的,有关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对承办命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奖惩应在命案判决生效后进行。21、建立健全命案办理质量评价机制。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要把因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率、发回重审率作为命案质量的重要评价内容。对于命案办理质量高、退补率和发回重审率较低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对于因侦查质量问题发同重审案件较多或退回补充侦查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地区,省检察院将以适当方式向省公安厅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由省公安厅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查找原因,切实改进工作,提高侦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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