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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时期“包”的基层实践与制度演变【摘要】1952年,较早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东北、华北地区率先提出定额计酬的“包工制”。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各地农村又发展出以“三包一奖”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包”随之由一种地方实践上升为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开始在全国推广。在经历了短暂的人民公社化时期的无责任制过程之后,20世纪60年代初各地不仅恢复了“三包一奖”,还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分配大包干”,力图解决“三包一奖”无法根本突破的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矛盾,“包”由此完成了农民与国家博弈下的极限蜕变。贯穿于集体化时期的“包”通过组织劳动与分配两个环节,将社员的责、权、利相结合,调节着集体组织内的“公”“私”矛盾,为农村集体体制的持续与发展起着极为关键的“兜底”作用,其内含的历史逻辑值得反思。【关键词】集体化时期;农业生产责任制;包工包产;制度演变社会上许多人认为集体化时期农村的劳动经营管理普遍处于一种“大呼隆”“大锅饭”的状态,进而认为集体化时期”谈包色变”。受此影响,学界对集体化时期“包”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包产到户这种形式上,少数学者关注到了包产到户以外的“包”的形式。总的来看,学界对集体化时期农民群众对“包”的长期、一贯且执着的诉求与表达仍缺乏系统关注和认识。笔者认为,对集体化时期各个阶段多种多样的、系统性的“包”的特续实践与突破及其意义仍有待深入研究,对“包”在整个集体化时期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持续与发展所发挥的重要“兜底”作用应给予重新评价。实际上,纵观集体化时期的全过程,真正意义上的“大呼隆”“大锅饭”仅存在于人民公社化时期一年多的时间。更多情况下,集体组织内部的管理并非铁板一块,各地农村或明或暗地普遍实施着各种形式的“包”。集体化时期广泛存在的各种“包”的形式,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演进过程,它们在包产到户这条政策红线之内调和着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成为巩固、推进集体体制持续发展的关键。可以说,“包”在集体化时期并非“谈虎色变”,“包”一直存在,并且是农民跟随国家走集体道路的“底线”。基于此,笔者将目光放之于除包产到户以外的“包”的生成与演变过程,利用政府档案文件和底层史料,挖掘“包”更为细致的产生与演变过程,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展示其内在的历史演进逻辑。一'定额计酬:建社初期包工制的初创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对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的“两种积极性”,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大量发展劳动互助组,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建立后,相较于互助组,“社员与社员间不再是以工换工,也不再分散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合作社统一安排社内的生产与分配”,生产关系方面不再是单纯的基于私人产权的合作关系,而有了一定的“公共财产”。建社初期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管理,一般仍沿用着互助组的办法。在劳动管理方面,劳动力不分组,土地不划片,干活临时指派。劳动分配上采用按时记工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不管社员劳动实际上有多辛苦,仍仅获得一份给定工作的等量工分,致使社员的劳动投入与所得脱钩,实际上相当于不存在激励,造成社员“磨洋工”“搭便车”问题。劳动管理与分配的不合理,使社员们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阻碍,”每天敲过锣,地里还不见人,非得锣过三遍,人们才无精打采地在地里溜达。干起活来谁也不肯卖力气,只要有一个说声休息,马上就停下来,一歇就懒得动弹了",这在当时很多地方都是普遍现象。基于此,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将“死分死记”改为“死分活评”,即根据每个社员当天劳动的好坏,在死分的基础上进行活评。劳动积极、干活好的适当奖励工分,藏奸取巧的适当扣分。但不同于互助组时期的小规模劳动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后,社内劳力增多,农活杂,且轻、重、忙、闲之间差别很大,每天评工耗时太大,不但费时耗力,还往往评工无果。天津市西郊区姜德玉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死分活评”时,“每到晚上全社30多个劳动力挤满了一屋子,乱吵一阵。评出工分人人都嫌不上算”,经常是“每天评工一闹闹到过半夜,最后人们实在困的支持不住了才不欢而散,有些社员说:白天累个死,晚上不得歇,简直是活受罪”。可见,死分活记虽关照了社员之间的劳动能力和报酬差别,但却存在着每天评工、耗时费力的缺陷。因此,有些社又在“死分活评”的基础上改行“按活记工”。1952年4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在调查报告中指出:“目前有些合作社正在逐渐改变着单纯地以时间为计工标准的办法,而以实际的劳动量作为计工的主要依据,把轻活、重活、笨活、巧活、农业活、副业活等相互比较后,分别定出合理的标准工分。”华北局即采用这种定额记工的办法,具体规定为:“劳动分益以劳动日为计算单位劳动日的计算,应按劳动分工之不同,分别定质、定量,规定各项劳动作业的定额标准,按定额计算劳动日。”定额记工一方面以社员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评定工分,加大了对社员的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提前将农活划分等级,按标准确定好定额,既克服了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又避免了每天评工的麻烦。因而得到农业部的认可,认为“这种计工方法最公平合理,应逐渐提倡”。定额记工中的“差额”要素已经体现了“包”通过制造差别、刺激劳动积极性的精神内核,是“包”的萌芽。通过定额,农业生产中的各项农活划分了不同等级,其所代表的工分报酬自上而下逐级递减,打破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力图克服分配上的“大锅饭”,实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但对于规模较大的农业社来说,劳动管理上的“窝工”现象仍无法避免。比如,山东省文登地委熬为新建社经营管理不善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劳力指挥不开,影响生产”,“7处社只有两处社土地划分耕作区,劳力划分小组,其余都没有划分”。这导致社员干活没头绪,对要干的事茫然无措,“有的上山耕地不牵牛,有的将粪送人家地里,有的耕错了地,有的播差了种”。因此,在定额记工的基础上,合作化运动起步较早的华北、东北地区的有些老社率先实行了包工制,力图在突破平均主义的同时进一步克服劳力调配上的困难。1952年东北地区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其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按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劳动和各种生产事业,可以采用按活计或按季节的包工制,逐渐提高到常年的包工和产量定额制。”1953年5月30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其中指出:“为了奖励劳动生产积极性与耕作的方便,保证增产计划的实现,在有基础的社内应逐步实行临时的按季节的包工制,然后根据社员觉悟和耕作经验,实行常年包工制,并在此基础上试行包产制。”这是政府高层文件中关于“包”的最早表述。东北局、华北局提出的包工制,是指“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包给生产队限期完成”。可见,包工制建立在定额的基础上,在组织基础上要求划分劳动组织(即生产队、组)。劳动组织建立后就能一定程度地避免大集体下劳力调配的困难。其中“按活计”“按季节”的包工形式,分别指临时包工(或称小段包工、小包工)和季节包工。各地一般从形式较为简单的临时包工开始实践,其具体做法为:将一定的农事活动定出数量、质量、完成时间、工分报酬,临时包给生产队(组)或社员个人。包工后,个人工分的计算方法是:“凡有定额的活,都按原来包的工计算劳动日,个人做的归个人,几人合伙做的,由他们自己公平分配。用不着全社统一评议了。没有定额的农活,仍需辅以评工记分的办法。”包工将分配上的按件计酬与劳动组织管理上的包工有效结合起来。劳动管理上,包工可以省去社长天天派活的繁琐,能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合理组织生产;劳动计算与分配方面,包工”与'底分死记、'底分活评相比,虽然社员所挣的依然是工分,但其得到工分的依据,由个人潜在的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转换为显现的完成一项农活的数量和质量。在这一制度中,定额面前人人平等,等量劳动可以取得等量工分”。1953年上半年,各地针对1952年建社过程中出现的急躁冒进倾向,进行了一次小规模的整社运动,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落实包工制,包工制得到了初步普及。包工后,社内的管理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比如“加强了社的计划性,过去人等活,现在活等人。便于社干领导,增强了社员的责任心,改变了上忙下闲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劳动生产率也有所提高。如河北邢台东川口农业生产合作社包工后,在抗旱种棉时,“第四耕作队种棉花76.4亩,包工是611.2个工,而实际上只用了372个工,提高了劳动效率60.8%”。当时包工后劳动管理得到改善、社员生产积极性提高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包工后随之而来的新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包工刺激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这种刺激容易造成社员对工分的过分追求,进而导致对集体公共利益漠视的现象。如天津市西郊区曹庄子农业社发现“包工制实行后,为了多赚工分,有的青年干活时'光图快,不图好,质量很差,有时还得返工”。山西平顺县郭玉恩社有个生产组承包了一块谷子地,生了钻心虫,社员却不管,因包工时未预计会发生虫灾,未包除虫这项工,即使社员主动除虫也不计工,结果损失谷子30%。可见,包工制一定程度改善了建社初期社内管理混乱、“窝工”、均平等现象,但由于包工没有将社员的劳动与产量挂钩,在强烈的“挣工分”心态下,社员在干活时往往只追求数量,忽视整体农活的质量,对社的增产普遍不关心。并且,由于当时主要实行的是临时包工,对农活的季节性、全年性关照不够,计划性不强。加之当时互助合作运动的重点发展对象为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处于试办阶段,数量极少,因而,包工制仍属于一种地方实践,而没有上升为一项国家政策。二'联产计酬:农业合作化后“三包一奖”的生成经过1953年10月、1954年10月全国两次农村互助合作会议后,各地相继掀起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短时间内大规模、快速建社,导致许多地方建社工作粗糙,严重缺乏管理经验。农业社内部的劳动组织没有固定下来,管理上极为混乱。比如“有些生产小队长心中无数,他们对本生产小队的基本情况和本小队有几户,有多少男女整半劳动力,有多少园子、稻田和旱田不甚清楚”。分配方面,强调“逐步而稳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农民的收入日益决定于日常的生产劳动,即劳动工分。这种情况下,有些社仍采用“死分死记”或“死分活记”,社员的劳动所得与劳动状况不挂钩,导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泛滥。为此,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特发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其中强调:“当前的合作化运动,应基本上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阶段。”同时指出:“春耕开始以前,应有一段时间指导大量合作社建立劳动组织,实行包工,避免往年曾经发生的新建社劳动管理的严重混乱现象。”紧接着,三四月份全国农村进行了一次整社运动,在建立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各地在整社中,普遍推行了包工制”。伴随劳动组织的进一步建立,这一时期各地开始实行形式更加稳定的季节包工。具体过程为:“把一个生产季节的若干农活,分项作好'定额,规定完成时间和完成任务的工分报酬,然后,计算出这一季的总工分数,包给生产队(组)或社员个人。”可见,随着劳动组织的进一步固定,作用于这种组织形式之上的临时包工也逐渐让位于更加强调长期稳定性的季节包工,“包”的实践有了进一步发展。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后,全国各地再次掀起建社的热潮。1956年底,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高级社建立后,组织规模与生产关系上较初级社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规模上,“初级合作社一般以3040户为一社,高级合作社的规模是初级合作社的45倍”,规模的扩大加重了劳力调配上的困难;生产关系上,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初始阶段,农业社内部各级之间的生产资料所有并没有固定下来,导致农业社各级之间对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等产权不明晰,比如有的“牲口已经分给各小队,但还集体饲养。从而有的乱拉乱使,青草饲料供给不及时,小队之间常闹矛盾”。分配方面,取消了土地、畜力分红,农民的收入完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