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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806022       资源大小:8.78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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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docx

    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通讯地址、仓储设施和质量安全检验等信息。第三条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开展粮食收购行为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粮食收购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服务、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为粮食经营者服务水平。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粮食收购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话、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备和报告情况,提供XX省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和XX省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等资料。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报告的收购数量等基本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填写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诺书。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第八条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及时进行确认。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确认;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者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能受理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告知书。第九条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话、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者发放XX省粮食收购备案同意告知书。第十条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备案有关信息和程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告知备案企业应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有关事项。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应当同时向收购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二条粮食收购备案有效期为三年,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备案期满后重新备案。第十三条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管理,及时依法公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备案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粮食市场信息。第十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辖区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管。第十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个人发现粮食收购企业违法违规从事收购活动,有义务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七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活动中、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社会信用承诺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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