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为了帮助那些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却面临住房困难的人群而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解决方案。以下是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我省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规定。(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才兑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卜一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第二十二条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卜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卜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三十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卜四条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向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货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三十七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第三I九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市州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难人员不属于低收入,但当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这意味着,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都可以在“买”和“租”之间选择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美国政府很早就推行“公租房”计划。而“公租房”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r社会的住房压力,成为低收入民众延续生活梦想的基础。早在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美国政府对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就给予了政策关注,其主要举措是对贫民窟进行大规模改造以提高住房的质量标准。1936年在亚特兰大兴建的“泰克伍德社区”,成为美国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首个“公租房”项目。20世纪的经济“大萧条”对美国社会带来巨大冲击,促使政府担当起更大的责任,通过对中产阶层补助的方式扩大“公租房”项目。1940年到1942年,在“罗斯福新政”后期,全美建成了8个大型“公租房”项目。这些房产在二战后逐渐被私人购买,但其中的7个项目直到2009年仍作为“公租房”项目在运转,并且政府与房产业主建立起有效的合作。猜您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