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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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体系,全面遏制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乱象,全面监管预收费资金,全面深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促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台州市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方案,形成统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一、适用范围本规则和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划内,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提高艺术素养和艺术特长,专门从事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类、声乐类、器乐类等)、舞蹈类(中国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曲艺类(戏剧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等)及其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课程培训服务。二、监管标准(一)证照要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审核意见书。(二)场所设施1 .选址。举办者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彩钢板建筑、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岁以下学生的,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场所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2年以上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2 .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和戏剧曲艺类不少于6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3 .设施。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窗地面积比不低于0.2,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做到课桌面照度三3001x,黑板照度三5001x0培训机构更换培训场所的,应符合上述要求。(三)消防安全1 .消防安全设置方面(1)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并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2)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3)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2 .消防安全疏散方面(1)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2)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4)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3 .消防设施器材方面(1)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2)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组织保障1.开办资金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培训组织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30万元,且有资金证明。4 .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组成:(1)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具体审批的部门层级相同。一般采用“XX县(市、区)”结构。(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O(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例如“音乐培训”“舞蹈基础培训卜等行业表述用语。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4)组织形式:符合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要求。(5)培训机构门面名称应当与备案登记名称相符。(6)本监管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调整规范。5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明确本单位组织架构,除举办者外,明确法定代表人1人,行政负责人1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1)举办人员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且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至少需要两人。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培训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业务人员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满足此类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教师,且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熟悉该类别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培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且持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或具备以下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之一:相应的文化艺术类专业职称;相应的文联所属的文化艺术类协会省级及以上会员证明(包括:戏剧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曲艺家协会,含二级专业委员会);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化艺术类培训资格证书。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文化馆(站)、国有院团、国办艺术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聘用中心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3)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风险责任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安全风险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兼安全风险责任人,负责对人身安全、来访人员、食品安全、疾病传播管理等工作。(五)制度建设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并明确相关内容。1 .人员管理制度:应明确员工合同管理、职责划分、请休假制度、考勤方案、薪资结构等内容。制定访客制度,对访客的进出实行登记,并要求遵守管理秩序;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员安全。2 .教育培训制度:应建立入职培训、部门阶段培训、业务培训、外出培训、消防安全培训、通用技能培训、管理层培训等制度。3 .卫生管理:应确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场所卫生、人员卫生、消毒与清洁、垃圾处理与环保、监督与检查等机制。4 .财务管理:应建立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产内容、预算及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资产的使用与维修、公物的借用与赔偿、公事报销、财务监督和检查等具体内容,每年制定财务分析报告。5 .消防安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二)日常运行要求1.企业自身的管理要求(1)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与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违规开展与核准类别无关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2)安全管理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并确保24小时人员值守,设置醒目安全指示标志,保证视频全覆盖,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