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docx
关于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及其他行政执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中选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选聘。第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并向社会纳无异议后,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证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第五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届中可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法治意识强;(二)遵守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监督所需的法律知识(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优先)或较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四)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本县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时间、精力能保障监督工作需要;(六)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有:(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参加本县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社会评议以及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专题研究讨论等;(六)办理县政府及县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邀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一)行政执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研究;(二)关系群众a身利益的重醐法领域重大行政斯去活动;(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参加的情形。第九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利:(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了解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办理情况;(三)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及相关至义;(五)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参与行政执法调研靛;(六)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第十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曜;(二)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幽应公开的信息;(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五)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一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发现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县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发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及时要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回避。第十二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相关活动,并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应当持县司法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第十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映,同时也可以向涉事行政执法机构当面提出。第十五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执法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并将是否采纳的情况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不予采纳的,应当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阐明原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认为行政执法机构不予采纳其意见建议不正确的,可以提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第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执法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第十七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不按要求履行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职责的;(三)不遵守第十条相关规定的;(四)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应当立即主动交回或者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聘任证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可以向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映。第十九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定期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档案,对其行政监督工作进彳而己录保存。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向县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本年度邀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物质保障等。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