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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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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docx

    江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的认定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执法检查记录为准)。(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条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包括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第六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条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所处罚款金额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当低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o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九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所处罚款金额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标准确定如下:(一)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高于相应实施标准的中间倍数;(二)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的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高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三)自由裁量标准范围内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应高于相应实施标准的最高罚款数额的50%o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的,当事人首次违法并按期整改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可以不予罚款。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十二条除已按规定适用上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将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执法量化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监督。第十四条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依职权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五条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为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表格中“以上”“高于”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少于”“小于”不含本数,但涉及法定处罚上限时“以下”包括本数。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江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9日。第十七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本码基编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主体1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行为的处罚44027821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轻出具失实报告,失实1处以上3处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出具失实报告,失实3处以上5处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出具失实报告,失实5处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机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处罚44027821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3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江门市、县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不足5万o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情节一般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情节较重发生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受指定管辖的应急管理部门情节严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上级指定管辖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44027800200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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