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4年国家调整场社合并政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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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4年国家调整场社合并政策研究.docx
19581964年国家调整场社合并政策研究【摘要】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营农场与毗邻的高级社或人民公社合并,共同搭建起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成为兴盛一时的社会现象。场社合并在塑造公社制度架构的同时,也在双方之间造成不少纠纷,不可避免地导致生产的严重破坏。对此,国家从1958年到1964年,先后三次对场社合并政策进行调整,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场社之间许多纠纷暂时得以平息。不过,场社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资源获取与利益分配上的失衡,这一矛盾关系时起时伏,贯穿集体化时代始终,深刻折射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农村形势的多面性与复杂性。【关键词】国营农场;人民公社化运动;场社合并;国民经济调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与农村地区广泛开展的小社并大社、高级社升级为人民公社有所不同,国营农场的公社化采取了场社合并的方式。作为通往人民公社的另一条道路,场社合并不仅影响了国营农场自身的发展路径,也深刻改变了农场周围自然村落的面貌,对场社关系的长远发展与乡村社会组织结构的演变均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学界对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研究已颇为深入,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硕。不过,既有研究主要关注农村人民公社与城市人民公社的历史轨迹,对公社化运动在农垦领域的具体过程关注较少。一些论著虽对国营农场公社化简略提及,但大多限于片段,并未深入展开讨论。本文以1958年至1964年国家对场社合并政策的三次调整为切入点,广泛搜集相关史料,梳理国营农场公社化的来龙去脉,希望能够对既有研究的薄弱之处做一些补充。笔者相信,对此问题展开讨论是有积极意义的,不仅能够丰富我们对新中国不平凡发展历程的认识,而且对中国农业现代化与乡村社会治理也有借鉴价值。一'国营农场公社化与场社合并热潮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和新中国农业的重要部门之一,国营农场在带领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积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力量、推广农业技术、积累工业化资金等多个方面均作出了突出贡献。1951年,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对国营农场作出明确定位:”一方面用改进农业技术和使用新式农具这种现代化大农场的优越性的范例,教育全体农民。另方面按照可能的条件,给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技术上的援助和指导。”曾任农业部副部长的刘培植称赞国营农场是“整个农业建设中的最先进的旗帜”。它在完成上缴粮食、工业原料及畜产品的同时,致力于积累经验、培养经营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和政工干部,“为将来大规模进行集体化、机械化农业准备条件”。国营农场的另一功能是以“优越性示范生产合作社并影响农民”,“与农民密切合作,并予以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营农场“以场带社”“场社挂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有力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农业合作化目标达成后,全国随即掀起一股兴建国营农场的热潮。1957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对国营农场的发展远景规划了一张宏伟蓝图:”从1956年起,在12年内,要求国营农场的耕地面积由1955年的1300多万亩增加到一亿亩左右。”1958年初南宁会议召开后不久,农垦部提出了“二五”计划期间开荒6000万亩的任务。当年3月,成都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军垦农场的意见,全国各地掀起一股垦荒热潮。与此同时,农垦系统改变分级管理体制,将国营农场的管理权下放到地方。1958年6月,农垦部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国营农牧场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委成立农垦厅(局)统一领导,属省、市、自治区企业。为了消除国营农场与农业合作社的所有制差别,场社合并在各地开始出现。不过,农垦部最初的态度仍然比较谨慎。1958年初,黑龙江省下属的国营农场毗邻的一些农业社主动要求加入国营农场。农垦部批复称:”在目前时期和今后较长时间内,我们认为不应该吸收组织起来的农民集体参加农场,我们应该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巩固集体所有制。因为我国农民多年来是个体经济,现在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才进行到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接受这些农民要求,使集体参加农场,转入全民所有制,是过急的,不适当的”,“今后遇到群众此类要求,应妥慎说服解决”。由此可见,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初,农垦部仍然心存顾虑,并不急于推动场社合并。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农垦部的态度迅速改变,开始积极推动场社合并。1958年9月上旬,农垦部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北戴河会议指示,研究在人民公社化运动蓬勃开展的新形势下,场社合并以及农垦部今后的工作任务。会议认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合并是一槿必然的趋势,因此,建议各省市的国营农场应以场为中心,与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建立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原国营农场的一切设备和积累,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随后,场社合并浪潮席卷全国。1958年6月,为实现郊区农业生产的跃进,中共北京市委农工部提出:“在郊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一部分农业社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以作为把郊区的农业由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农业变为全民所有的共产主义的农业的试验,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适时的。”随后,京郊掀起公社化热潮,各国营农场分别与附近高级社合并,同时挂农场的牌子,共合并53个乡社,组成8个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走在全国前列的河南省,在场社合并中也不甘落后。1958年8月22日,河南省委公布了场社合并的方式,“实行统一经营,分别核算,分别计酬,原农场工人工资不动,原农业社社员采取低工资制的办法”。具体方式分为三种:规模较大、国家投资多、设备齐全的国营农场,应以农场为主吸收职工家属建立人民公社;规模不算很大、设备不大齐全、国家投资不算很多的一般机械农场,应以农场为主吸收附近农业社建立人民公社;规模较小、国家投资少、设备差的小农场,应以农业社为主和农场合并建立人民公社。在黑龙江省,农垦部于1958年9月23日向黑龙江省委提出农垦局与县合一、“场社合一”的问题。10月17日,黑龙江省委通过关于密山、合江农垦局所属国营农场建立人民公社及建社后体制等问题的报告:“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国营农场成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也是必然趋势。”在另一个农垦大省广东省,场社合并也掀起高潮。1958年9月11日,广东省委作出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提出:“大的国营农场、林场,可将附近农业社并入农场、林场,建立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县办的小农场、林场,可并入人民公社。”10月,海南区有64个国营农场与附近农业合作社合并为48个人民公社。湛江垦区规划了24个公社,9月底已有10个公社搭起了架子;佛山、汕头地区的国营农场已基本实现公社化;惠阳专区的国营农场也开始公社化,省属燕塘、白云山农场与广州市沙河区人民公社合并成立沙河人民公社。1958年底,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达到高潮,国营农场的规模急遽扩大,数量也由1957年的700多个增加到1400多个。1958年开荒约1800万亩,比1957年增加3.5倍。场社合并分为四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国营农牧场单独建成的人民公社;第二种是以国营农牧场为基础合并一小部分农业社组建人民公社,农场比重大,农业社比重小;第三种是由国营农牧场合并几个或很多个农业社组建人民公社,农场与农业社比重相当;第四种是国营农牧场规模小,农业社规模大,农场并入农业社组建人民公社。这四种合并形式分别占场社合并总数的40%、15%、40%、5%左右。从合并的规模来看,根据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甘肃等13个省、市、自治区和密山、合江两个垦区923个农场的数据统计,截至1959年初,共并进农业社人口751万人,较原有农场137万人增加了5倍。其中劳动力300万,占并入农业社人口的39.9%,较原有农场67万劳动力增加4倍。并入土地1400万亩,占合并后总土地面积3132万亩的46%o二、场社纠纷出现与政策初次调整在国营农场公社化的高潮阶段,场社合并的积极意义被媒体大篇幅地报道宣传。中国农垦刊文称农场公社化好处很多,不仅有利于消灭工农差别进而巩固工农联盟,而且有利于场群关系更加融洽,还有利于加强大协作等等。事实上,场社合并确实为农业生产创造一些便利条件。例如,解决农场与农业社在各项规划和综合利用资源上的矛盾,将农场的技术优势与农业社的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但是从总体上看,场社合并仍然弊大于利,它的消极后果在合并后逐渐显现出来。“大跃进”中的管理权下放,意味着地方在国营农场的管理上占支配地位,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农场、县域二元并立的格局,引起双方围绕权力、资源的激烈竞争。随着管理权下放以及场社合并的实施,物资和劳动力紧张的问题开始凸显出来。湖北黄梅县的油料大部分都调给了国营龙感湖农场,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在机械分配上,湖北省分到下边的拖拉机都拨给了公社,农场一台未得。在农药、化肥、钢材、木材等物资的分配上,农场与公社也存在矛盾,往往因争夺物资爆发冲突。同时,农场生产秩序变得十分混乱。湖北省有些农场“3个月工资发不出去”,“职工大部分忙于副业生产维持生活,投到农业战线上的只有少数人”。荆州专区有的农场明明有100O余人的劳动力,但真正搞农业生产的却仅占总劳动力的16%o剩下的人“有300人义务修堤,70人烧石灰和514人刈茅草”,导致场内很多农活干不完,“场里1958年的棉秆还在地里,8800亩旱地无力施肥,3800亩棉种尚未运回来”。由于劳动力调配不合理,导致生产效率很低,有的农场生产队在1958年“90个劳力管760亩水田,月工资1200元”,到了1959年变成“120个劳力管690亩水田,月工资达2044元”。湖北省总口农场吸收周围53个农业社建立总口人民公社,全社共有耕地面积20万亩,共有57631人,其中原农场职工20644人,农业社36987人,形成“吃饭一群工,田间看不到人”的奇特景象。面对国家与地方生产任务的双重压力,农场往往左支右细、无所适从。广东省兴隆农场原计划1959年橡胶开荒定植3万亩,生猪出口7000头,上缴利润424万元,而县则要求该场定植橡胶2.3万亩,生猪出口6000头,上缴利润600万元,同时要求全场种水稻3.2万亩、番薯1.2万亩,该场党委书记反映:“不抓粮食没饭吃,不抓经济作物交不了账。”此外,地方平调国营农场物资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国营农场下放后,地方政府往往随意调动农场的机械、物资、资金。湖北省黄冈专区1958年冬调走农场20台拖拉机,无偿支援其他公社耕地、修水库,迟迟未能归还给农场,致使农场大片土地无法完成冬耕任务,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在其他省份,从农场调汽车、钢材、化肥还有人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导致农场生产管理无人领导。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原有干部69名,被调走31名,8个总支书记调走了7个。江苏省宝应湖农场修理场的场长、书记、技术干部与工人被悉数调走。由于熟悉业务的干部被大量抽调,农场基本处于无人负责的涣散状态。此外,场社合并后由于机构设置叠床架屋,组织关系无法理顺,使农场背负了沉重的社会负担。以上内容,反映出国营农场公社化对日常生产造成强烈冲击,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利益分配与资源获取方面。此外,场社合并也从根本上重塑了乡村社会传统的组织结构。国营农场实行的是“总场一分场一生产队”的三级管理体制,这与人民公社的“公社一管理区一生产队”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场社合并后,人民公社或高级社一般转化为农场的新场区或生产队,由农场按照“一个组织、两块牌子”统一进行管理,对外既挂农场的牌子,又挂公社的牌子。同时,并入农场的人民公社或高级社,其原来的公共财产也变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转化为农场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农场分配使用。社员也大部分转化为农场职工,按照农场的生产计划统一进行劳动。场社合并所构建的新型农业形态,与农村人民公社存在明显差异,具有自身的鲜明特质与运转逻辑,对乡村传统的改变也不容忽视。面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问题,中共中央试图加以纠正。在1958年11月的郑州会议上,中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