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章 国家机构.docx
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阶级性。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国家组成要素及其存在形式的国家机构,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由于国家有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之别,因而与此相适应也就有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SHZY国家机构之分。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掌握在剥削者手中,为它服务的国家机构则成为对劳动阶级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工具。在SHZY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他们通过自己的国家机构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可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2)历史性。国家机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职能是不一样的,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变迁而变化。(3)强制性。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如警察、监狱,有的国家机关则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强后盾。(4)组织性。国家机关的建立、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同一层次的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整体与组成部分形成严密的系统。从组成来说,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十分复杂。如果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则因各国所确立的机关和赋予的职权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如西方国家一般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SHZY国家则按国家权力的统一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如果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则可分为Zy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种。根据我国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现行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SHZY的民主制,是SHZY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根据现行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第2条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Zy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zy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Zy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五)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现行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ZYo"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搞好机构改革,克服官僚ZY,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为了消除诸如机构臃肿、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现象,避免陷入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我国的机构改革必须做到:(1)树立ZF职能转变的观念,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门机构,使ZF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2)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3)以fa1.v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以便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4)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真正建立一支德才兼备、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公务员队伍。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我国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fa1.v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fa1.v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根据现行和fa1.v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以后的历次会议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首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后,全国人大便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项。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gwy的组成人员,Zy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全国人大通过fa1.v案以及其他议案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提出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gwy,Zy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三,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规定,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fa1.v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fa1.v、决议。fa1.v议案通过后即成为fa1.v,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gwy、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fa1.v,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任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监督的实施。和其他普通fa1.v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fa1.v效力的解释,即对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与监督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的发展。1954年规定监督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根据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fa1.v以外的其他fa1.v,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fa1.v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fa1.v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fa1.v。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fa1.v,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fa1.v,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fa1.v。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fa1.v,指的是对于那些fa1.v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gwy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和fa1.v;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fa1.v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SHZY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