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法规新加内容.docx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方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公布日期:20110323实施日期:201105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标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效劳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效劳国民经济开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以下营利性活动:(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参谋效劳:(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效劳;(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效劳;(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规定,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防止利益冲突。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以卜.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效劳;(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效劳报酬;(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效劳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效劳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效劳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当期货市场风险。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效劳合同,明确约定效劳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期货投资咨询效劳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第十六条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效劳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效劳效果和客户反应意见,不断改良风险管理效劳能力。第卜七条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效劳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第十八条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效劳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当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方案信息。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效劳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效劳的,应当执行本方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根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管理卜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效劳。第二十六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效劳。第二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别离。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杳,并依法履行催促整改和报告职责。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检查。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分。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效劳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第I五条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第十六条营业部应当加强开户及合同管理,开户及合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期货公司的授权:(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三)营业部应当使用期货公司连续编号、统一印制的期货经纪合同;(四)营业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者各执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和标准;(五)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开户资料上签字留痕:(六)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送至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七)营业部应当通过期货公司总部统为投资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期货公司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投资者的开户资料。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当结算任务。营业部应当于每F1.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第二卜六条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营业部自有资金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七条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当编制凭证等职能的,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营业部根据期货公司的凭证管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期货公司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第二十九条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卬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第四章合规管理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卜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F1.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十四条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职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第三卜五条派出机构在对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第三十七条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哲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