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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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个体工商户退出渠道,增强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申请注侑的特定情形,不申请注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注销该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特别标注。第三条【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强制注俏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其登记监管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错工作。第五条【实施条件】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注俏个体工商户登记:(一)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责令期限内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的;(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责令关闭满三年的;(四)连续五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实施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调查取证。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二)发布公告。对经调查核实后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强制注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场所、经营者、强制注销事由、拟注销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决定是否终止该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程序。(三)注销决定。拟强制注销公告期满后,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强制注销决定书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场所、经营者、强制注俏事由、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决定作出日期为个体工商户注销日期。(四)档案归档。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第七条【实施方式】对于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批,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第八条【法律后果】个体工商户被强制注销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在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属于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九条【撤销注销】被强制注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注销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俏强制注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撤销强制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强制注销的决定。第十条【名称处理】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被强制注错决定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撤销强制注俏决定时,原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监管系统、登记注册系统等之间的互联互通,推动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协同共享、及时公示。第十二条【例外情形】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