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精).docx
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的确定(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确定.批准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附1: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批准一、第三十三条其次款修改为:“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峻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影响乡村规划,尚可实行改正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二、第三十四条其次项修改为:“未取得范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施工任务的;”三、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四、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连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惩罚。”五、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及拒绝、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羞辱、殴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2: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7月13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规划、建没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C其次条乡村建设必需从实际动身,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便利生活.爱护生态环境,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凡是乡村规划、居民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全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肯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及不同规模的村庄及其所辖范围。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依据国家规定设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在乡村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特点.采纳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其次章乡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全部的乡村都必须编制规划.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下达的用地指标.支配乡村建设用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第八条乡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县域规划、县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总体规划确定乡村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罟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乡、村分级制定,详细支配乡村的各项建设。第九条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条乡(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探讨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仔细组织实施。依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乡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乡村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土建总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选址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设计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设计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和公用设施.必需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按本条例第十二条权限规定报批。取得选址看法书后,再按土地管理权限和批报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必需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建房申请表“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出具规划选址看法书.核发建房许可证。凡须要运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看法书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乡(镇规划管理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第十五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按土地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运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第十六条乡村建设必需节约用地.提倡按规划建楼房.有条件的应当多建楼房。必需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运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第十七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均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管理乡村建设档案。第三亲乡村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乡村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凡乡村楼房及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需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应遵循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依据设计图纸施工。第十九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还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其次十条施工单位必需确保施工质量.依据有关的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运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其次十一条担当乡村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考资质审查证书,并依据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施工任务”在乡村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担当房屋修缮外.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技术等级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审批手续。其次十二条在村庄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必需符合规划要求:短笆没有规划的,由村确定位置、房基标高和房屋建筑形式。其次十三条凡需变更乡所在地建筑物运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需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需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其次十四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单层平瓦房住宅以外的建设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桧查,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运用。第四章乡村环境爱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十五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需仔细执行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乡镇企业应合理布局,防治污染,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企业必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他有害物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乡村内的矿产资源、风景资源、文化古迹、军事设施、国家测绘标记、地下管道、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和其他公用设施.不得损坏。其次十七条乡村应重视道路、排水和抗御灾难等设施建设,并保持完好。其次十八条从乡村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需用于乡村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其次十九条乡村环境卫生工作.必需有人负责,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整齐.不得乱倒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广场、集市、学校、车站、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应设置必耍的环卫设施。环卫设施不得侵占破坏。第三十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茶.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措施,爱护乡村饮用水源,逐步做到集中供水或者自来水入户,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峻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彩响乡村规划,尚可实行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担当设计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运用不符合工程质曼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供应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惩罚。第三十六条扳坏乡村房屋、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赔偿.并依据状况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三十七条对在乡村规划内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或者建筑材料.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第四十条注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及拒绝、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羞辱、殴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瑜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惩罚确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您罚确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输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惩罚确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干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惩罚决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六章附RiJ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实范细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I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