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x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厂内机动乍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二、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验m°三、管理职能3.1 行政办公室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2 各工业园负贡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四、内容和要求4.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4.I.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验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股或操作。4.1.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驻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b)驾跛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c)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聿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d)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联或操作.e)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亚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亚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1.1.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4.I.4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IOkIn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4.1.5各工业园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4.1.6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杳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4.2交通事故管理1.2.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科,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4.2.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科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询杳处理。4.2.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4.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贡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4.2.5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4.2.6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杳明原因、分清货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3防爆区罐区车辆管理4.3.1凡进入生产装巴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耀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4.3.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城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4.3.3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微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巴区、楸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去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饿区。4.3.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4.3.5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除止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4.3.6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4.3.7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