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智慧能源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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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智慧能源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协议.docx
综合智慧能源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甲方:乙方:鉴于: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及乙方获取合理的发电经济效益的目标,甲、乙双方以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甲方出租其合法所有的建筑物屋顶供乙方建设、运营期限为二十五O年的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电站所发电能优先供甲方使用,多余电量并入公共电网或由乙方自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第一条项目内容1. 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下称“屋顶”或“项目屋顶”)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屋顶地址自发自用比例屋顶而积度JM结构屋顶而枳展JI结构混凝土产证编号抵押状泥1.2 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MN的光伏发电系统(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下称“项目”或“项目电站”)。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由乙方自行安排,电能的相关收益由乙方享有。1.3 为满足乙方项目电站的建设、运营,甲方同意在其合法所有的建筑物内或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向乙方提供场地作为乙方项目电站配电房等设施设备用地(下称“设施设备用地”)。甲方应将该设施设备用地与项目屋顶(以下合称“项目场地”)一并交付给乙方。设施设备用地的使用期限应与项目运营期限一致。设施设备用地的位置、面积手续等条件应满足项目需要,如设施设备用地在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限内,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使用或使用受限的,甲方应尽力排除一切妨碍,在无法排除妨碍满足项目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应另行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场地给乙方用于安装项目所涉设施设备且不得要求乙方承担额外费用,因变更设施设备用地导致的拆改、撤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予甲方电价优惠并取得相关场地的合法使用权。甲方同意乙方光优电站可以无偿使用甲方的配电房、变压器、电容柜等设备或设施(具体以乙方项目的接入批复及接入设计方案或电力公司要求为准)。1.4 项目运营期限为二十五()年,自本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下称“运营期限”)。项目期限届满,任一方决定继续实施本合同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续期本协议或重新订立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2. 1本协议签订生效且拟建屋顶、设施设备用地具备建设条件后,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指定日期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甲方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之日为起租日期。2.2项目屋顶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之日起计算二十O年,甲方应保证甲乙双方签订及续签的房屋租赁管理协议期限足以覆盖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二十O年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就续租事宜签订租赁协议,续租期限为年,即: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甲方承诺相关租赁条件、电价优惠等不变。第三条电费结算3.1 乙方的光伏电站建成后,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尽可能满足甲方使用,且甲方应优先使用光伏电站所发电量。3.2 甲方的实际用电量以项目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的光伏电站发电量及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并得出甲方上月的实际消纳比例及消纳电量。第四条绿色能源指标4. 1光伏电站建成投运后,未来所产生的碳排放权指标及绿证指标的所有权归乙方,并由乙方单独全部享有减少碳排放指标所产生的收益或所获得的绿证收益。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5. 1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或其他乙方为建设、运营项目所必须通过或使用的区域或设施(若该等区域或设施已经出租给第三方,甲方应协调该等第三方为乙方提供便利且不产生额外费用)。5.2 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影响乙方使用的笫三方租赁权利、抵押、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5.3 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或对现有建筑重新进行建设规划并进行改、扩建的,甲方承诺如下:5.3.1 项目屋顶翻新修理或改、扩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或改、扩建的项目屋顶应当仍符合安装项目电站的设计及使用要求。5.3.2 若甲方于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十O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屋顶或改、扩建房屋且需要乙方拆装项目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十O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屋顶或改、扩建房屋且需要乙方拆装项目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次数以一次为限,超出次数后的拆装费用均由甲方承担。5.3.3 项目运营期限自房屋翻新修理或改、扩建开工且造成项目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项目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并全功率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5.4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5.5 协助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6. 1乙方有权在项目运营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6.2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项目运营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6.3 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的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6.4 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的故障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电站故障系由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6.5 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项目的更改7.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甲方应给予配合。7.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给予配合。第八条项目资产所有权8. 1项目电站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电缆、支架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为“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8.2 甲方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如甲方进入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乙方项目电站的所有资产均不属于甲方的破产财产。8.3 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均无意延期的,乙方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项目场地的乙方项目电站资产。若甲方有意回购项目资产的,乙方应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将项目的技术资料与项目资产清单一并移交给甲方,转让价格按照双方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8.4 若由于甲方对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资产损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承诺项目场地及所涉厂区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环保、电力接入、设备安装等)均合法合规,若后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被处置或对项目正常运营等造成任何影响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9. 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电费,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未付电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电费及相关违约金为止。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O个月或金额超过五十O万元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供电,则适用本协议7.3条约定。9.2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乙方项目年度理论电费收入(即项目电站年度理论发电量*自发自用比例*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余电上网的电费收入+政府补贴)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项目场地超过九十O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十条不可抗力10. 1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瘟疫、台风、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甲类传染性疾病、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则受影响方应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五O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受影响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熨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10.4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事件达到九十O日的,且在此期间双方没能协商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来执行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场地毁损或项目电站毁损以至于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将显著违背经济效益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协议终止11. 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11.2 乙方在项目实际进场施工前,若乙方认为项目场地不满足乙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条件、或由于非乙方过错导致太阳能设备从经济性角度上无法或不能够继续运行、或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政策导向的,乙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1.3 协议一方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被提出上述申请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系破产方的,乙方解除本协议后,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并就本协议所约定的赔偿内容向甲方主张破产债权,甲方或甲方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如乙方系破产方的,则甲方行使解除权后应允许乙方取回项目资产,不得就乙方的拆除行为予以干扰和阻碍,亦无权留置项目资产。11.4 任何第三方要求行使甲方设定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或土地上的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或土地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变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11.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 1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第十三条其他12.2 本协议及其附件为甲乙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事宜的完整、全面、有效的全部文件,并替代此前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做出的任何其它书面及口头的陈述、谈判、信函、约定、承诺、协议、合同或其它文件,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2.3 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政府政令、监管机构要求而需进行必要的披露外,甲乙双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所接触的另一方的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机密)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密内容范围内的信息。本协议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内容公开之日止。12.4 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属于各自的知识产权属于各自所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项目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各自的知识产权许可对方实施使用。双方保证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若发生侵权事件,由责任方承担侵权责任。12.5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