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国省道管养移交办法.docx
海南省普通国省道管养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理顺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明确管养职责,有序推进普通国省道公路管养移交工作,保障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海两省普通省遒路网布局规划(2020-2030年)顺利实施,根据中孥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南平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福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公路管养移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普通国省道管养移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国省道网规划中由农村公路或者专用公路提升为国省道的;因国省道网规划调整、改线、城市发展等原因巳不具备普通国省道功能,调整为农村公路或者城(镇)区道路、专用公路的(以下简称原路移交)。(二)新建、改建或改线的国省道,需要办理公路管养移交的(以下简称新建路移交)。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管养移交工作。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管养移交管理工作。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直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以下筒称“直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会同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檀)区遒路管理单位办理本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管养移交工作。第五条办理公路管养移交手续时,公路(含公路桥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以及有关的公路基础资料应当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公路基础资料应当包括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基础数据资料。笫六条国省道网规划中由农村公路或者专用公路提升为国省道,或者新建、改建或改线后的国省道,按有关程序移交直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管养。原有的普通国省道调整为县道、乡道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公路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管养:调整为城(镇)区道路的,移交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区道路管理部门管养;调整为专用公路的,移交给公路使用单位管养。第二章公路管养移交第七条原路移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公里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1.)在70(含70)以上;(二)沿线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三类及以上,公路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三)基础资料基本齐全。第八条新建路移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公里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D均在85(含85)以上,其中:一级公路PCI、RQ1.平均值不低于85,二级及以下公路PCI、RQ1.平均值不低于80;(二)沿线桥隧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均为二类及以上,桥头无明星跳车,公路沿鼓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三)公路沿线附属设施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范要求设置到位;(四)通工设计图、竣工图齐全,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工程资料完整。第九条原路移交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农村公路或者专用公路调整为国省道,或由国省道调整为农村公路或专用公路的,由原管养单位提出动议,接养单位报经主管都门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由国省道调整为城(镇)区道路的,由原管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或道路所在地政府一方提出或共同提出动议,由道路所在地段府明确接养单位后,办理移交手续。(二)接养单位对照移交资料和路况进行脸收确认,必要时对移交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定。评定达不到移交条件的,由原管养单位及时整改。经整改符合移交条件的,办理移交手蟆。(Z)移交完成后,接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将道路管养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第十条新建路移交按以下程序实施:(一)符合国省道网规划的新改建公路,建设单位可在通过项目交工验收后,申请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提前介入养护,负责公路的保洁和路容路貌的日常养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二)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提交普通国省道新建路移交申请。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照移交资料和路况进行脸收确认,必要时对移交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定。评定达不到移交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五)经确认符合管养移交条件的,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运设单位与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应办理移交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管养单位继续管养,并适时开展移交工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管养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笫十三条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全省国省道公路管养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当年公路管养移交公路的相关情况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累。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国省道的路政执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