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docx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1.生育调节政策(I)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按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姻年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3)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一方再婚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4)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由街道办事处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5)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6)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7)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夏生育手术。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但必须查验手术者的生育证。2.奖励(I)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其待遇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曾生育过两个子女,已死亡一个,保证不再生育的:婚后已满五年不孕,女方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内的夫妻带养一个年龄在七周岁以下的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已有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3)下列情况不能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对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后送他人带养一个,现身边只有一个孩子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离婚后各带养一个: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胎胞。(4)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以下优待:从本人申请领证后的每年由所在单位按照政策发给独生子女保健班,单职工六十元,双职工一百二十元。十四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按医院相关规定购买医疗保险。女职工生产后一年内不上晚夜班,给予每天两次喂奶时间,每次喂奶时间半小时。凡实行节育手术者,节育手术费用由医院报销。凡生育一胎作结扎者,医院一次性发给补助费五百元,享受休假男三十天,女十五天。休假不影响评先评奖。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以下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a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b.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c输卯(精)管结扎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d.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e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给予奖励: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3.处罚(1)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2)对计划外怀孕二胎及其以上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流、引产,经教育仍不终止妊娠者,因此所发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自负,并开除公职。(3)实行计划外生育一票否决制。科室每年要与医院签订货任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责任科室当年不能评先进,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计划生育专干、所在科室科主任、护士长或正副组长及党支部书记等均应给予否决,否决科室一个月奖金,责任人员三年内不能评先、晋级、晋职称。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4)各级领导对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有贡、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计划外怀孕应立即动员流、引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意隐瞒不报,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严重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擅F1.毁约生二胎者,除按计划外二胎规定给予处罚外,必须退回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折价偿还所享受的优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只收回所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6)对不具备收养子女条件的,应视同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总数计算胎次,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7)对私自取环或自行放弃避孕措施而造成怀孕者,要扣回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药具成本费。(8)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为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禁止为育龄人员提供各种假节育手术证明、病残儿证明、假死亡证明,严禁施行假节育手术,严禁擅自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和为计划生育对象提前催产、剖宫等,对上述弄虚作假经办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9)匿藏外来计划外生育孕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匿藏超生对象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4.各级领导及工会、妇女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口程,做到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