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公开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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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公开征求意见.docx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确定(征求看法稿)的说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民航总局第138号令)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一年。该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规范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依法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起到了主动作用。为更好地适应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的须要,并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规范,在仔细探讨、征求有关方面看法的基础上,民航局对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以来,民航局就修订稿征求了行业看法,组织专题研讨会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修改。有关状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原规定设定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是基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先证后照”的要求。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已改为“先照后证”,民航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因此原有规章设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须要进行调整。此外部分管理内容也与当前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须要对原有规章的内容进行修改,更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据简政放权、加强监管的要求,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适应法律法规要求1、依据民航法的修订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对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要求进行了调整,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连接。此外,修订后的规定也依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2、依据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确定(CCAR-20TR)的修改内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共用二三字代码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完善了配套罚则。3、鉴于民用航空行政检杳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等规章对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企业报送统计数据等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次修改中删除了相关内容,简化规章条款。(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1、简化经营许可证所载内容依据目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的状况,取消经营许可证上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复的内容,即经营许可证不再载明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等内容,也不再对上述事项的变更予以许可,仅保留企业名称、主运营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行业有关内容,减轻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负担。2、取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参照工商部门以年度报告代替企业年检的做法,并借鉴上市公司年报制度,取消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三年有效期,不再办理许可证的换发手续。()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在取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同时,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状况进行具体说明,并供应相应数据。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管理层重大变动、确定暂停运营、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通过上述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搭建市场监管平台,开展风险预警,实现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后的持续监管。3、完善退出机制修改后的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的状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应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