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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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对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对修订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办法修订背景省政府于2020年2月出台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身府函202013号),市政府于2021年7月出台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珠府函(2021)127号),为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22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等文件,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省政府于2024年1月14日修订出台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体系、确保我市职业保障办法与上级政策的高度契合,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修订了实施办法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以下简称省办法)(二)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珠府函(2021)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三)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深化消防救援与医疗救援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案(珠消(2014)16号)三、修订实施办法的过程说明(一)调研阶段在现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省办法修订情况,先后走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局等7个市直职能部门开展调研,对全市6个区级消防救援大队开展问卷调查,充分梳理总结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二)起草阶段起草小组总结了前期调研成果,结合我市消防救援职业保障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归纳总结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存在问题,对照省办法可细化实施方向,起草并完成实施办法修订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对初稿进行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三)征求意见阶段实施办法修订初稿形成后,于2024年7月8日至7月19日征求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残联、市税务局意见,听取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一)主体架构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保障经费来源、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第二章职业荣誉保障,共9条。主要规定了走访慰问机制、抚恤优待保障政策、消防救助基金等内容。第三章社会优待保障,共12条。主要规定了交通出行、看病就医、住房保障、陵队优待、教育优待等内容。第四章其他保障,共4条。主要规定了人员待遇保障、队伍经费保障、交流培训和教育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未明确事项执行要求、办法实施、附则说明。(二)主要修订内容1 .保障范围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保障对象,明确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并将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列入抚恤优待对象范围。2 .伤亡抚恤提出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死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明确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通过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有助于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第八条)3 .医疗保障推动解决当前消防救援人员医保政策不健全、保障标准不高、大病医疗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除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落实资金解决。(第九条、第十七条)4 .伤残保障提出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评残工作和下达评残等级为1级至4级的退出残疾消防救援队伍的供养计划,同时明确了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有利于评残工作的开展和加大对伤残指战员的关怀和保障。(第十二条)5 .子女教育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相关优待对象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相比原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普惠性和保障力度。(第二十四条)6 .待遇保障为确保退休人员能够获得充分的待遇保障,提出退休人员的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合理权益,退休待遇项目与在职人员保持一致、与地方标准持平。(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