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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763273       资源大小:45.21KB        全文页数: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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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及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以卜.简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委托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委托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并组织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可协调市级疾控(卫生监督)部门提供专业支持。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审批流程,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第五条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附件D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F1.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杳,并在技术审杳前组织生产现场审核;生产现场审核应在5日内完成。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食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水质处理器类系列产品应填写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现场确认表。根据产品类别填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出具审核意见。技术审查专家组一般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参审专家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一条市级行政许可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H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第十二条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山东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附件2)。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编号要求(附件3)”采用统一编号。第十三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市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第十五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提出申请,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对防护材料、水质处理器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涉水产品,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第十七条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向市级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变更。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本市的,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生产现场审核;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跨省(市)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市)行政许可部门。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组织进行生产现场审核。行政许可部门准予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批件上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跨省(市)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抄送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市)行政许可部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第十九条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批件编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原批件有效期顺延4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分别为准予变更、补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应当分别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延续”“变更”“补发,字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批件的注销手续:()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申请单位被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卫生许可批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检验第二十一条开展涉水产品检验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检验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见附件5),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样品采样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产品自行检验的,应当对其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o申请单位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负责涉水产品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及技术审查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口涉水产品是指在境外生产(包括加工、分装)的涉水产品。申请单位是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委托生产的为委托方。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涉水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责任单位。行政许可、生产现场审核及技术审查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原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张格式)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品卫生许可批仰编号要求4 .国产及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等7类表格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附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第二条申请材料的般要求:(一)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四)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第三条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四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四)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和无负压供水设备提交产品照片(应能显示产品全貌)。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O1111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应当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第五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四)近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量(臭氧发生器还应检测在水中浓度)或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第六条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第七条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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